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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驳回

发布时间: 2020-11-22 06:49:08

A. 我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案由不对.被判驳回.第二次改案由.被判重复.对重复不服.上诉.被判维持。请问我现

  1. 你只能对一审法院的第二次判决申请再审,因为第一次判决已经是无回效的,不存在申答请再审的问题了。而中院维持的是一审的第二次判决。

  2. 如果想申请再审,必须在第二次判决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法院不会受理的。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B. 重复申请执行如何驳回

一、重复申请执行怎样驳回
出现重复申请执行的情形时,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可以向专法院属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取消重复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C. 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追加的请求后,过了上诉期,申请人可重复提申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一审法院以重复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2审法院2审法院怎么办

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的,当事人以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分别处理。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 民事案件 重复起诉 什么条款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F. 民事诉讼当庭发现属于重复起诉,当庭变更诉请被驳回,后被裁定属于重复起诉怎么

既然庭审当时发现是重复起诉,当然会予以驳回。而你当庭变更诉请就变成了另外一桩诉讼案了,自然不可以当庭再审。你可以回去后重新起诉。

G. 法院驳回重复起诉被害人怎么办

既然是重复起诉,那就说明先前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了。已经有了判决了,不知道你为何还要再去起诉?如果你觉得原判决有错误,你有证据能推翻原判决,那你可以申请再审。

H.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二审发回重复要求判决的,在没有新的证据下发院会怎样做呢

若如你说,无新证据,会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I. 原告告诉被判决驳回后,就同一事实告另一被告,是否重复诉讼

您好,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受理的!

J. 何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内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容。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但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要求的每一个答复都意味着新生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短信引起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把仅指向第一个决定的不可撤销性或解释其理由的“重复处置”不视为一个新的实体决定,拒绝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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