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名字写错裁定驳回
❶ 被告的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如属于笔误,则应由原告和法院更正,用户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更正,但不能要求法院撤诉。法律规定,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不出庭将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被告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 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
❷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诉讼主体名称错三字,围绕法院应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实务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没有此单位,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名字法院应否驳回起诉?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这样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确理解了有明确的被告的内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试析如下: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有明确的被告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应诉的资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应当具体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关送达皆由法院依职权而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是为了法院能够方便、准确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由于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话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获取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比较容易,目前,电话方式已成为法院传唤被告到庭领取应诉材料的首选。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应是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一项内容。
那么,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应诉的被告名称不一致,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当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太大,以至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原告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错了三个字,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并造成了法院对一个错误的被告予以登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浪费了司法资源,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通过这个教训,想必原告在以后的诉讼中会加倍仔细认真的,读者朋友们也会以此为戒的。中原区法院 黄健
❸ 民事诉状上的被告名字,传票上的名字写错了,被告怎么办
如属于笔误,则应由原告和法院更正,你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更正内,但不能要求法院撤诉。容法律规定,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不出庭将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被告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
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
❹ 原告写错被告名字是否允许原告变更
民事诉讼中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回所地在或者经答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原告写错名字,只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被告人未曾与原告发生民事纠纷,第二种是被告人根本就不存在。 如果诉状所记载的被告不明确而不能辨别出谁是被告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或进行适当的职权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被告确实不存在的,应以其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只是被告不明确,经释明或调查后明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更正。
❺ 被告名称错误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原告王某与某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公司钢制厂房。工程结束后,王某将完工的厂房交付已成立的某公司使用。但余欠工程款,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于是,王某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公司正确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项。法院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应诉。在核实被告身份事项时,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符,原告遂申请变更被告名称。
【分歧】
对于能否变更被告名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与实际被告不符,应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诉讼,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略有差异时,应准许原告变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当原告所诉被告有错时,不能一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求被告的联系方式、地址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因此,当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起诉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只是略有差异,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此时原告的起诉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则应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名称。
第二、基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当原告所诉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没有本质差异时,如不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势必会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诉,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审理。事实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无变化,却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负担,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并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
第三、结合本案来看,原告所诉被告公司与工商登记名称确有差异,但原告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项,况且原告又主动申请变更被告,此时允许原告更换被告,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
❻ 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应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版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权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❼ 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❽ 法院判决胜诉,但是原告名字给写错了有影响吗
当然有影响了,名字错了人家可以不认账的。
❾ 我被别人起诉!但是起诉书名字写错了!传票我已经签字之后才发现!我能让法院驳回大的起诉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诉专书中写的被属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
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
你可以要求法院核实是否被告是你。不过显然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材料已经找到你了,好好准备应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