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申请的结案方式
A.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有两种。分别如下:
一、执结结案与和解案
执结是最圆满最彻底的结案方式,也是执专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状属态,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实际履行一部分但权利人明确放弃了其余部分权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两种方式。
和解的具体含义在《执行规定》中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它强调履行完毕。
二、终结执行与保留债权,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定事由,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也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B. 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执行局发了驳回了我该怎么办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回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答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C.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法院该如何结案
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回人民法院《答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D. 法院结案方式:程序终结强制执行中止终结完毕这些术语各是什么意思
各术语的意思:
1、程序终结:
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总体说来,破产程序可因以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
2、强制执行:
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3、执行中止:
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
4、终结: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
5、完毕:
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完毕。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强制措施应全部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能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4)驳回执行申请的结案方式扩展阅读:
执行案件的其他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执行和解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从而使得法院无需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执行终结的目的。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不得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E. 强制执行中,有法院裁决的冻结文书,几月后执行法官又以驳回申请结案,合法吗
如果被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认为强制执行的裁定有错,可以申请驳回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在审查属实后可以驳回原来的强制执行申请。
F. 法院驳回恢复执行申请怎么办
应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后海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G. 违法驳回执行申请书要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H. 强制执行中有冻结裁定书,几月后法院以驳回申请结案,合法吗
合法呀!
强制执行的案件都是已经生效的案件,胜诉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时候法院对被申请人可以采取很多的强制措施。
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当然了肯定要在强制执行的限额内,无论是银行账号、汽车、机器设备、还是不动产、股权等都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所以,该问题为什么会驳回申请呢?
1、可能是仲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仲裁案件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但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这样法院就要审查是否符合不予执行的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可以撤销之前的强制措施。
2、申请人对案外人的财产申请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局要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认为不能执行案外人财产,当然也可能驳回申请人要求对案外人财产查封冻结的申请。
总之,如果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是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法院对自己进行赔偿的。
I. 强制执行执行中有冻结裁定书,几月后却以驳回申请结案
如果出现这样的冻结裁定书的话,是可以进行驳回申请结案的,是可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