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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按撤诉处理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1-27 16:45:34

❶ 自己撤回起诉和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一样么

不一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核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❷ 本人撤诉的案件与法院按自动撤诉的案件有何区别

唯一的区别就是自己撤诉的案件是你主动的,法院按自动撤诉的案件你是被动的,法律后果是一样

❸ 驳回上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三者有什么区别

1、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上诉的诉讼主体是一审的当事人,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2、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上诉是当事人在一审结束后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请求,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3、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上诉是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予以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4、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上诉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再上诉,必须遵照执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与按撤诉处理区别扩展阅读: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❹ 驳回起诉和不准撤诉是否可以在同一个裁定中做出

理论上可以,不过现实中这样做的不多。除非是在临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决定的时候,原告提出撤案申请,本着节约诉讼程序的原则,可以在同一判决书写明。否则一般应当做两个文书,一个是不准撤诉的裁定,一个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不准撤诉的裁定是针对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做出的裁定,裁定发生效力的结果,就是本案还要继续审理。只有继续审理了,才能作出判决。

❺ 起诉状驳回与撤诉有什么区别

撤诉可以另行起诉;驳回起诉不能另行起诉,只能上诉或申诉。

❻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1、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资料来源:驳回诉讼请求——网络)

❼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版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权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而驳回起诉是指不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案件满足了起诉条件后,仍然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4、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主要是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5、发生的时间不同。

驳回诉讼请求是发生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

❽ 什么叫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般驳回起诉还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又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等,皆属行政诉讼范畴。如果原告经告知拒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驳回起诉。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❾ 辨析确认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辨析申请撤诉与视为申请撤诉

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大相径庭:民事确认判决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意思自治,为交易繁荣创造融洽的心理基础,并为民事主体的未来安排提供可靠的基准;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主要目的是为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提供前提条件,并尽可能地恢复与弥补相对人的心理伤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障碍,其制度空间十分有限。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一是经审理查明,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诉称的事实。二是虽有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支持,即无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不是否定诉权,而是对原告获得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否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视为申请撤诉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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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裁定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异同

一、案情介绍
近日,龙旺庄法庭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但对于该案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莱阳市龙旺庄物资站业务员,在职时到外地出差,回单位后找会计郑某报销差旅费六千元,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郑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费单据,因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郑某以个人名义给祝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祝某现金六千元”。现原告祝某以欠款为由要求郑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经研究一致认为,郑某时任单位会计,其收下祝某的报销单据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郑某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所在单位龙旺庄物资站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对,原告没有诉权,属程序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法庭审理,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无付款责任,被告既然无付款责任,说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胜诉权,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分析意见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进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原告的起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时,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应予审查,如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而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受理前的裁定,一个是受理后的裁定。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是用以解决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也可称之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用裁定来判定,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也可称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应用判决来决定。

起诉权与胜诉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起诉权与胜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起诉权是形式和手段,胜诉权是起诉权的目的和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就没有起诉、应诉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也就失去了其依赖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当事人可能败诉,其区别为:对起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通过对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到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及相似之处;二者相似之处:①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满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作出的(在起诉前,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当事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诉。二者的区别:①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满足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种情况

⒈诉讼主体不正确。该处的诉讼主体仅指狭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诉讼主体不正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不正确,如应由某甲作为原告起诉,而某乙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正确,如应告A,结果起诉的是B。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凡是诉讼主体不正确,均属程序上的问题,应一律用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第一种情况,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应由某甲向法院主张权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审查的结果是某乙没有诉权,即没有起诉的资格,此时,如在受理后审查出,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情况,即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来应起诉A,结果起诉的是B,此时,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B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真实的情况是A与原告之间存着着原告主张的法律利害关系),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原告是否有诉权,因不论是A还是B,其中之一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即所起诉的被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原告的义务性关系,所以,原告对其所起诉的被告而言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原告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这种情况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⒊继承纠纷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起诉的情况。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优先适用继承法。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从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因此,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对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本案应是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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