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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应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1-26 04:00:20

A.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B. 无效行政协议,一审、二审没有审理事实,没有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仅以超过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驳回

这就是说,你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过诉讼时效,不再审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 无权出租土地的地方政府出租土地。现被收回。起诉出租违法。被“行政行为已过时效期”驳回。怎么办

这种情况应该起诉当地政府退还土地租金,这样来进行起诉应该是可以的

D. 行政裁定的种类

行政裁定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E.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情况中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其中又有是因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那

你的问题没有写全,我按照自己的理解给您说说吧。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回不审答查合理性的(虽然现在有逐步审查合理性的趋势,但多数法院仍然没有审查合理性问题),因此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即可判行政机关胜诉,一般就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想要因为合理性问题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走复议途径。不过,考虑到你的行政诉讼已经做出判决了,估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也早已经过了。

F. 判决原告多给付是不是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如果主张低了,法院不会判高。
诉讼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超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当庭申请可以,一般要补一份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G. 驳回起诉情形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该解释: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H. 何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内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容。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但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要求的每一个答复都意味着新生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短信引起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把仅指向第一个决定的不可撤销性或解释其理由的“重复处置”不视为一个新的实体决定,拒绝撤销

I. 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的处理

原告:plaintiff 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条件,或其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犯、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及时让这种不符合条件的原告退出诉讼。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应当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其他当事人中有符合条件的原告而不愿参加诉讼,可以终结案件的审理。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有被告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原告。 被告:defendant 在民事案件中,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J. 何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权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引起重复处理行为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并且这里的“申诉”行为不是申请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如果这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复议和起诉期限,都可以用最简单的申诉启动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
网上复制的,认为比推荐的答案更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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