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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原告自己的出生日期写错是否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1-26 00:55:22

『壹』 被告年龄写错了 需要驳回起诉吗

不用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又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等,皆属行政诉讼范畴。如果原告经告知拒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驳回起诉。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贰』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诉讼主体名称错三字,围绕法院应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实务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没有此单位,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名字法院应否驳回起诉?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这样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确理解了有明确的被告的内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试析如下: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有明确的被告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应诉的资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应当具体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关送达皆由法院依职权而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是为了法院能够方便、准确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由于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话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获取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比较容易,目前,电话方式已成为法院传唤被告到庭领取应诉材料的首选。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应是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一项内容。
那么,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应诉的被告名称不一致,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当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太大,以至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原告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错了三个字,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并造成了法院对一个错误的被告予以登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浪费了司法资源,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通过这个教训,想必原告在以后的诉讼中会加倍仔细认真的,读者朋友们也会以此为戒的。中原区法院 黄健

『叁』 民事诉讼一审起诉由于原告案由错误被驳回起诉怎么办

更换案由后再起诉就行了,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这是一审中原告自己不听法官释明没有变更案由的结果。

『肆』 被告名称错误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

年,原告王某与某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公司钢制厂房。工程结束后,王某将完工的厂房交付已成立的某公司使用。但余欠工程款,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于是,王某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公司正确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项。法院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应诉。在核实被告身份事项时,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符,原告遂申请变更被告名称。 【分歧】 对于能否变更被告名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与实际被告不符,应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诉讼,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略有差异时,应准许原告变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当原告所诉被告有错时,不能一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求被告的联系方式、地址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因此,当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起诉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只是略有差异,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此时原告的起诉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则应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名称。 第二、基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当原告所诉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没有本质差异时,如不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势必会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诉,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审理。事实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无变化,却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负担,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并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 第三、结合本案来看,原告所诉被告公司与工商登记名称确有差异,但原告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项,况且原告又主动申请变更被告,此时允许原告更换被告,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

『伍』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是否必须先向原告释明后才能驳回原告的请求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原告将原告自己的出生日期写错是否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陆』 民事被告人出生年月错误了,这份起诉书生效

法院受理后,可以到法院更正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容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柒』 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要怎么办

如没有错误。可上诉。如驳回正确,可改正起诉主体重新起诉。

『捌』 法院立案后,发现诉状中事实理由部分案发时间写错了,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会,到法院修改过来就可以了。

『玖』 驳回起诉书范文,原告将被告姓名写错,被告要驳回原告

写错名字,原告可以当庭改的,被告要答辩的是针对诉讼请求进行辩解说明。
驳回起诉
是法院的权力,被告只能写
答辩状
说明理由。

『拾』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10)原告将原告自己的出生日期写错是否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

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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