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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概念

发布时间: 2021-01-25 14:38:27

『壹』 判决和裁决有何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版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权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贰』 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写答辩状

首先阐明被告主体错误,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然后陈述事实与理由。如果自书困难可以请求当地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律师代书答辨状,一般二到五百费用即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被告应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

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2)驳回起诉概念扩展阅读:

被告主体不适格处理方法: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叁』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这句话要结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诉。管辖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某纠纷是否属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或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属于法官司法管辖、法院具有审判权的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由哪一个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某些争议,如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法院没有审判权。法院有审判权的争议,具体有何地的哪一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一般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肆』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释义,如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有了证据能再起诉吗。

可以的。
如果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诉权,在取得新的证据后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
另外,如果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应该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二者的概念是不同的。

『伍』 什么是上诉人

上诉人具有上诉权,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上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诉权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5)驳回起诉概念扩展阅读

被上诉人(respondent or appellee)的对称。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

在我国,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诉权,都可通过自己的上诉行为而成为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因其种类不同,成为上诉人的情况亦不同。

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诉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及代理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二者并非时时同一。在上诉人自己亲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者是同一的。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上诉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时,二者又是分离的。不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代为提起上诉的人,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陆』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内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不予受理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 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柒』 裁定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异同

一、案情介绍
近日,龙旺庄法庭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但对于该案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莱阳市龙旺庄物资站业务员,在职时到外地出差,回单位后找会计郑某报销差旅费六千元,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郑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费单据,因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郑某以个人名义给祝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祝某现金六千元”。现原告祝某以欠款为由要求郑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经研究一致认为,郑某时任单位会计,其收下祝某的报销单据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郑某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所在单位龙旺庄物资站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对,原告没有诉权,属程序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法庭审理,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无付款责任,被告既然无付款责任,说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胜诉权,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分析意见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进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原告的起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时,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应予审查,如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而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受理前的裁定,一个是受理后的裁定。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是用以解决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也可称之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用裁定来判定,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也可称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应用判决来决定。

起诉权与胜诉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起诉权与胜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起诉权是形式和手段,胜诉权是起诉权的目的和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就没有起诉、应诉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也就失去了其依赖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当事人可能败诉,其区别为:对起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通过对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到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及相似之处;二者相似之处:①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满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作出的(在起诉前,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当事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诉。二者的区别:①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满足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种情况

⒈诉讼主体不正确。该处的诉讼主体仅指狭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诉讼主体不正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不正确,如应由某甲作为原告起诉,而某乙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正确,如应告A,结果起诉的是B。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凡是诉讼主体不正确,均属程序上的问题,应一律用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第一种情况,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应由某甲向法院主张权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审查的结果是某乙没有诉权,即没有起诉的资格,此时,如在受理后审查出,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情况,即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来应起诉A,结果起诉的是B,此时,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B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真实的情况是A与原告之间存着着原告主张的法律利害关系),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原告是否有诉权,因不论是A还是B,其中之一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即所起诉的被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原告的义务性关系,所以,原告对其所起诉的被告而言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原告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这种情况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⒊继承纠纷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起诉的情况。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优先适用继承法。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从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因此,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对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本案应是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捌』 简述裁定管辖的概念及其特征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裁定与决定、判决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判决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决定跟判决不同:

『玖』 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首先,来所谓的诉讼权利能自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其次,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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