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信访答复意见书
⑴ 信访答复意见书必须本人取吗
不一定…但是最好自己去取…
⑵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信访人;
2、邮寄送达(信访人在县外并有固定地址的);
3、公告送达(信访人无固定住址的)。
⑶ 信访人不愿在答复意见书上签字怎么办
信访人不愿在答复意见书上签字,即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时,告知对方可要求上级部门复查。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驳回信访答复意见书扩展阅读
信访机构及职责
《信访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⑷ 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的根本区别在哪
根本区别在于信访事项所处阶段的不同。
⑸ 如果走信访所出具的答复意见不同意下一步该怎么办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内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容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如果您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并且不想继续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依法起诉。
⑹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处理意见书原件要上交的吗
需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申请复查注意事项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三)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
(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复查应当符合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时的请求范围;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
申请复查应当提交材料
(一)复查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6)驳回信访答复意见书扩展阅读
办理期限规定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新的投诉请求的,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另行提出。
⑺ 信访人没收到书面告知和答复意见书是不是违反规定了信访人下一步该怎么办
信访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⑻ 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五个一是什么内容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对于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要按照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
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逐案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订立工作目标,确保责任到人、任务清楚、目标清晰。市三到位一处理集中行动统一交办的突出重点信访问题由主要领导负责包案。
各责任部门对于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要按照两个不拘泥(不拘泥于原调查意见,不拘泥于原处理结论),三个必须(必须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必须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必须掌握信访事项涉及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工作原则,全面深入细致甄别信访人所提诉求以及行为状态,对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任务予以归类。
(8)驳回信访答复意见书扩展阅读:
信访条例注意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⑼ 信访回复范文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单位收到日期。(2)受理的信访事项。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 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处理意见。对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 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 (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不使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成要有严格的报批审查程序。一般信访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使用A4纸。 (六)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挂号邮寄送达等。答复意见书抄报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其他机关转送的,要向转送机关通报办理情况。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函的日期、交办机关的名称及交办编号。(2)交办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3)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单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部分: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包括:(1)信访人基本情况。(2)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确定处理意见等工作过程。 第三部分: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包括:(1)经核实认定的主要事实。(2)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处理意见。多个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逐一写明。 第四部分: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信访人进行答复的情况。包括:(1)书面答复意见的送达方式及日期。(2)信访人对书面答复意见的态度。 (三)落款:包括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词恰当、言简意赅。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在文头标明。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使用A4纸,文头纸使用单位文件纸。落款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四)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办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交办机关。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抄送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⑽ 信访人拒签信访答复意见书怎么办
《信访条例》
第十七抄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建议:邮寄送达,或是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