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年限
Ⅰ 室内装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应为几年
至少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便处于保修期内,不同的部分质保时间不同,但至少是两年,出现问题要尽早发出保修通知,对于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1)设计年限扩展阅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七条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2、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Ⅱ 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有什么区别,若建筑结构的设
建筑结构设计基准期分为:5年临时性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版筑物;100年纪念性权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超过这个年限并不是说这个结构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结构的具体使用年限与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荷载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维护有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从设计基准期来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当建筑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相关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Ⅲ 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有什么区别,若建筑结构的设
结构的设抄计基准期是指为确定可变作用袭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也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寿命。一般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和作用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达到其预定目的的使用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可继续使用。因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建筑寿命,同一建筑中不同专业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保温、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和结构等均可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在结构施工图总说明中应该写明设计使用年限,而不应写设计基准期。
Ⅳ 建筑的耐久年限和设计使用年限这俩概念有什么区别
1、概念来不同:
耐久年限自是指组成房屋建筑的的各类构件、装修和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能保持其正常功能状态的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内,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按其预定目的使用。
2、取值不同:
设计使用年限取值是从建成之际到建筑没有经过修建而损毁经历的时间,建筑的耐久年限与设计使用年限取值过程相同,但是其取值是可以在房屋建筑在修整的情况下,一般比较长。
(4)设计年限扩展阅读:
设计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
1、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Ⅳ 建筑施工图设计年限50年的规定在哪个规范中有
直接看图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回用年限应符答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Ⅵ 设计使用年限的国家规定
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内足够的可靠容性。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Ⅶ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区别
1、设计使用年限:设计所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专用的年限。
2、设属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等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根据以上的定义,就可以很清楚的分辨出二者的区别,一个是针对结构和结构构件,一个是针对的可变作用(荷载)。
Ⅷ 什么是设计年限和使用年限到年限后房屋怎么处理
建筑学术语,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规范定义: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并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结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8)设计年限扩展阅读:
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Ⅸ 什么是设计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针对固定资产而言,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8~22年
设备工具、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业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 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