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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和驳回对原告哪种

发布时间: 2021-01-18 02:08:01

1. 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和自己撤诉,哪一种方法有利于第二次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离婚的,原告不服可以在法院送达专该判决书第二属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则判决书生效后不能再上诉,如果想离婚,则需要待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再行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此期间内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维持原判决,不予离婚,那么也需要等该判决书生效之后六个月后才能再行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案件中撤诉后一般在6个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如果撤诉后6个月之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的情况如何处理

由于原告在起诉前没有核实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写错被告名称:

如果被告在答辩提出此问题并提交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时,法院一般要裁定驳回起诉,或让原告撤诉、重新起诉,因为法院会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如果法院还没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原告及时发现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名称,因为原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变更被告名称,也可以被认为是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撤诉和驳回对原告哪种扩展阅读:

起诉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具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某被告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民事诉

你说的这个问题,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应当等待二审法专院对被告的上诉作出裁属定。如果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如果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的同时,被告也提出撤回上诉的。这种情形,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上诉后,一审法院可以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4. 债权人对一审法院的执行分配不服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但被二审法院又驳回了。该咋办

我院在受理一起一复审经济制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裁定送达之前,原、被告私下协商和解,原告遂向我院申请撤诉。对是否同意原告撤诉,产生了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向我院起诉的,也可向我院申请撤诉,这是原告的权利,我院应同意其撤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案件已移送至上级法院,且上级法院已裁定移送他院管辖(裁定尚未送达),原告再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无权同意其撤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我们认为,来信中的两种意见都欠妥。被告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案即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程序终结前,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有关实体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欲申请撤诉。此时,不能由原告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因为这时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一审法院无权处理。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可以同意按当事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这样做更为方便。

5. 撤诉和驳回的区别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6. 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后能从新起诉吗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 法院以年底结案率为由要求撤诉,不撤就驳回我再上诉,选择哪种

这件事,要分两层讲。
第一层,法院要求你撤诉,实际上是非法的。虽然这回个年底结案率是客观存在的,不合答理的上级考核方式。而动员撤诉也是各地法院惯用的应对方式,但那只能是相当于请当事人或律师给个面子帮帮忙的意思,不能强制。
第二层,就是案件本身的判决了。如你自己所说,财付通不显示收款人名字。如果你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收款人是被告,那么确实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足而败诉。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不可能无限期等你去找证据,所以有可能导致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那么你二审再去找证据,又会面临不是新(发生的)证据而不被接受。而撤回起诉,你可以实际上获得时间去搜集证据,等证据充分了再来。而且这样,你也给足了法官面子。
所以,我的建议是撤诉

9.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的裁定怎样写,引用哪几个法条

与民事撤诉的裁定书一样,说明撤诉原因,比如达成和解,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等,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0. 驳回起诉和不准撤诉是否可以在同一个裁定中做出

理论上可以,不过现实中这样做的不多。除非是在临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决定的时候,原告提出撤案申请,本着节约诉讼程序的原则,可以在同一判决书写明。否则一般应当做两个文书,一个是不准撤诉的裁定,一个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不准撤诉的裁定是针对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做出的裁定,裁定发生效力的结果,就是本案还要继续审理。只有继续审理了,才能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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