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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9:38:00

① 最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版本是在哪一年出版实施的

一楼说的那个是《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实施日期,而你要找的这个是99年发布实施的!
标准编号:GB 50116-1998
标准名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替代情况:GBJ 116-1988
实施日期:1999-6-1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 有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 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 条:“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 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新增加内容)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 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 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 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 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 根电缆或7 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 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5.2.3 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第3.3.3.3 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条件还是设置好些)。 注:原规范4.2.3.条: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3.4.8.5 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新增加内容)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4.2.1 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新增加内容)。 10、第4.3.1 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也就是说,消火栓按钮不需要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只是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原先的方法容易误动作启动消火栓泵)。 注:原规范 6.3.2 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第4.5.1 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是由消防中心联动控制,不是由设备附近的探测器联动控制的,探测器输出的信号只是作为联动的触发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12、第4.5.3 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也就是说,防烟、排烟风机应为单独控制线路(多线制必须要有)。 注:原规范6,.3.1.2 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13、第4.6.3.1 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 内应设置不少于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也就是说,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除设置感烟探测器外,每边必须设置2 只感温火灾探测器。 注:原规范6.3.8.1 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14、第4.7.2 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也就是说,电梯机房内电梯控制箱处应该设一个模块以及一个消防电话分机。电梯五方对讲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解决轿厢内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话)。 注:原规范6.3.1.9 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5、第4.8.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注:原规范5.5.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16、第4.8.8 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 注:原规范6.3.1.6 条:“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17、第4.9.1.3 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新增加内容) 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完成强制切换,可满足要求。 18、第4.10.3 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新增加内容) 19、第5.2.2.3 条:“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宜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不是感温探测器。 注:原规范7.2.5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无烟火灾;” 20、第6.2.2.4 条:“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N=S/K.A”。也就是说,10000 人以上公共场所,K 宜取0.7~0.8;2000~10000人公共场所,K 宜取0.8~0.9;500~2000 人公共场所,K 宜取0.9~1;其他场所,K 取1。 21、第6.2.12 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新增加内容) 22、第6.4.1 条:“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注:原规范5.2.2.4 条:“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3、第6.5.2 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注:原规范5.5.2 条:“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5.5.3 条:“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4、第6.7.4.1 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新增加内容) 25、第6.7.4.2 条:“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③ [讨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1.8 条是否为强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中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综上: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未收录此条,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批准和补充此条。

④ 急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最新版本是哪

楼上胡说,现行规范,注意是“现行”!仍然是GB50116-98,计划出版社我早就问过了,根本就版没出什么新版的。网权上乱传的什么2008版,2010版全是什么报批稿、报审稿之类的,有些厂家也浑水摸鱼(主要是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拿着所谓的新规范骗人,楼主不要受误导!

⑥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这个很好回答。
两者的关系就是,同属消防类标准设计系列,类似的标准还有很多专,如,GB 50084-2001自动属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等。
不同的就是设计对象不同,消防时个大概念,涵盖很多结构、系统,包括室内布局对消防也有很大影响,所以要通过不同的规范标准来分别制约,达到所有因素都满足消防的要求。

⑦ 我国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关于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有哪些规定

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②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③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④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②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①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③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④建筑物闷顶、夹层。

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等同于国外哪个标准

相当于:NFPA 72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2007 Edition
Copyright &; 2006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his edition of NFPA 72®,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was prepared by the Technical Committees on
Fundamentals of Fire Alarm Systems, Initiating Devices for Fire Alarm Systems, Protected Premises Fire
Alarm Systems, Notification Appliances for Fire Alarm Systems, Supervising Station Fire Alarm Systems,
Public Fire Reporting Systems,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s, and Single- and Multiple-
Station Alarms and Household Fire Alarm Systems; released by the Technical Correlating Committee on
Signaling Syste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fe and Property; and acted on by NFPA at its June Association
Technical Meeting held June 4–8, 2006, in Orlando, FL. It was issued by the Standards Council on July 28,
2006, with an effective date of August 17, 2006, and supersedes all previous editions.
Tentative interim amendments (TIAs) to 5.7.3.2.3.1 and 6.8.2.1 were issued on July 28, 2006.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entative interim amendments, see Section 5 of the NFPA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mmittee
Projects available at:
http://www.nfpa.org/assets/files/PDF/CodesStandards/TIAErrataFI/TIARegs.pdf

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隔离器需要带多少个点

最多32个点。
原文如下:
3.1.6系统总结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结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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