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银行
⑴ 银行贷款过了诉讼期,法院驳回银行执行申请,贷款没有归还,银行可以向经侦大队报案吗
可以,这是你的权利。但是,是否立案难说。因为,这是贷款合同纠纷,银行不及时追款,过了诉讼期限,这是银行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⑵ 已经打在卡里的钱法院有权驳回吗
法院强行扣划银行卡的钱,说明你有案件在法院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强行扣划你的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案件,是法院扣划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立即纠正。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⑶ 2016年度银行哪些诉请被法院驳回了
由于商业银来行一直以来非源常注重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其诉讼风险预防能力也高于一般民事主体,因此总体而言在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银行胜诉概率较高。
但是,实践中并非银行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能获得法院支持。2016年度上海地区法院判决的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从中筛选出银行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案例,并进一步分析总结银行败诉的原因,以期为银行后续防范相关风险提供参考。
⑷ 银行贷款过诉讼时效,银行起诉,当庭被告承认贷款事实,但以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银行诉请。
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相关法规如下,供参考。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⑸ 判诀驳回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裁判文书网上说的是银行享存优先受偿权,请问法院这样公布有责任吗
如法院开庭判决驳回银行亨有优先受偿权,以法院正规文本为有效法律文件,网上公布可能是法院乌龙,可要求法院更正并道歉。
⑹ 银行信用卡起诉立案没有开庭法院驳回起诉,那欠的信用卡还用还吗
法院驳回诉讼的原因很多,但是只要确实存在逾期行为,就必须归还。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⑺ 我是被告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卡里的钱,经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
民事抄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向袭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候,应当根据自己的申请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是不会做出查封冻结的裁定。
这个原告提供的担保,其作用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必然导致其申请金额的错误,这个情况下,对于被告因为保全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比方说,一个交通肇事的案子,原告要求了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了担保之后,法院查封了被告1000万元的银行资金,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只支持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因为账户被查封,无法履行他与别人的经济合同导致违约的损失,就应当由原告在担保金额范围之内负担。
⑻ 被法院驳回案件银行卡什么时候解冻
你好,如果案件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冻结措施,不必非要等一年期满。
⑼ 工商银行败诉,如果通过法院执行工商银行,银行还是不给我欠款怎么办 通过法院二审驳回工商
强制执行必须要给的。
⑽ 本人在本地银行打款给对方,,我起诉对方但对方提出管辖异议了,法院会给我驳回吗,
你在本地银行打款给对方,你为什么起诉对方?是你付款了对方没发货版,或者其他?你在哪里的法院起权诉的对方?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要求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 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涉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不是案件的实体审理,不会驳回你的起诉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