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裁定书
㈠ 追加被告驳回裁定书样式
驳回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裁定书
样式及裁定理由的尝试性改进设计——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民再一字第1—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前×组203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居民,住该镇马×街道×新路273号205室。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后×组203号。
本院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方×村系在实施拆房中受伤,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的全体合伙人的业务,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以上合伙人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显示,2006年4月20日仅有申诉人一人作为乙方,与汪×军作为甲方签订《拆房协议》,承诺乙方确保拆房安全。且原审卷内并未发现作为乙方的申诉人主张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申诉人向抗诉机关申诉时提供其他合伙人签名的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仅表明申诉人与他人之间曾有合伙关系;申诉人与他人之间对合伙债务分担的争议,与原告原审依据《拆房协议》提起与两被告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争议之间的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共同亦不属于同一种类。申诉人再审提出追加被告分担合伙债务的主张,与原审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与原审争议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审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争议。因而申诉人再审主张追加的其他合伙人依法不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对申诉人原有合伙人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妨碍申诉人依法另行主张合伙权利。××市人民检察院×市检民抗字(2008)第23号民事抗诉书也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仅以“申诉人提供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据此,再审对于申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可以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院印)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
㈡ 不服省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㈢ 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不服怎么办
我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院法官对于损害国家法律权威,损害国家利益犯罪分子审理不出对错。典型的司法犯罪行政不作为。
㈣ 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能申请再审吗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请,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驳回再审裁定书扩展阅读:
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再审
㈤ 裁定书驳回重审可否向院长要求重审
裁定书驳回从审市可以向法院要求重审的或者直接提起上诉或者申诉自己再提供新的证据就可以
㈥ 不服中级法院再审裁定的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内避、公开审容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驳回再审裁定书扩展阅读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㈦ 现已(三审)再审申请,高院已立案审查,但现未开庭,已下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再审,还可以到那儿再审
再审已是最后法定救济途径,如果再审被驳回,而且是高院驳回的,那么只能建议你向最高院提起申诉,不过可能性微乎其微。
㈧ 法院退回再审申请却不出驳回裁定书怎么办
那就很可能说明有问题,建议题主可以:一,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二,向同级监察委反映情况;三,向同级政法委反映情况;四,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五,必要的话,联系媒体记者。六,可以考虑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总之,只要你是有理的,天下这么大,总有一个说理的地方!绝对不要轻易放弃!
如果我说得有道理,请采纳、点赞,谢谢。
㈨ 我们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被受理后,为什么驳回通知书写的是驳回申诉通知而不是再审呢
之所以是驳回申诉通知书,而不是再审裁定书,是因为中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没有错误,不能进入再审程序,所以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
如果经过审查,中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就会下达再审裁定书,而不是驳回申请通知书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㈩ 再审申请被裁定书驳回,除抗诉外可否申诉
楼上的回答抄错了。袭
不服再审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不服再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应该向再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抗诉材料也可向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由该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或者由该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抗诉。
各省做法可能有具体操作上的些许不同,但法律效果是一样的,详情可去当地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