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驳回
⑴ 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双方都没有去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即生效。实务中都是在期满后向仲裁员了解,是否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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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问:法院驳回赵晓的起诉是否正确
个人认为:法院驳回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法院在2003年5月27日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则,法院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规定适用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标的提起的诉讼。赵晓第二次提起诉讼的依据事实与前次不同,因为两者时间不同、内容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第一次的诉讼标的因出资协议产生,第二次则“可能依法”和根据出资协议产生。所谓“依法”,即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额。所谓“可能”,从您介绍案情来看,无法判断康定是否未在两年内出资。
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是啥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依法驳回扩展阅读
对民诉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此即新证据的再审事由。
2012年修法时,民诉法第65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文中涉及逾期举证及其相应的责任承担。因而在本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需要解决再审新证据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关系、新证据的实质要件等问题。
再审新证据与逾期举证的处罚相联系
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2012年修改民诉法过程中,各界普遍认为应当规定逾期举证的后果,包括引入证据失权制度。立法中也同时指出,证据失权应当是少用、慎用甚至备而不用的制度。毕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判是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⑸ 商标局接受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应依法驳回____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这四个全部注册不了,因为都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及国外公众知晓的地名,有违商标法。
⑹ 下列商标注册申请应依法驳回的是
C和D 都有点直接表明了产品的主要原料
⑺ 债权人诉讼拍卖抵押物被法院依法驳回是否延长保证期
拍卖抵押物的申请被法院驳回,保证期限不会延长。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⑻ 被中院驳回的刑事申诉后,我再次向高院提起刑事申诉,高院依法应当多少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⑼ 法院在判决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 应当依法驳回还是应判给其合理的金额
按合理数额判。
⑽ 上级机关依法驳回交通复核申请书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申 请 人: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