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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17:52

❶ 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我认为此规定对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行为的定性过于笼统。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在商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可以说在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这是因为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的商誉的载体,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有些经营者正是看到了商号与商标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所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比如说,在商号、商标都没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商号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都取得了合法的商号权、商标权。只是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商号或者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引起二者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在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二者的冲突,我们可以将这种冲突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进而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但是不应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一方面,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只要求存在混淆或联想的客观事实,主观过错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它只是认定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要件。另一方面,在商标获得较高知名度后,商号所有人会借助于商标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不当得利,即自己利益的增加没有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看,也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如果由于商号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冲突,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商号发生效力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商标所有人停止使用,但也不应要求其赔偿。

❷ 从“利郎”商标侵权案的法院判决看 如何判定企业商号侵权

摘要:在前不久结案的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法律保护方面做出的判决和以往类似案件不同,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了原告"利郎"商号属于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登记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停止使用"利郎"企业名称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可以说,关于"商号打商号"的企业名称权利的法律保护在国内还较少见,本案反映了中国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权利法律保护的理解和适用。

❸ 如何判定企业商号侵权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商标近不近似,行外人士很难判断的,建议找专业人士。

❹ 如果新注册的公司商号和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一致是否可以,未来是否有侵权的风险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可以认为无风险或者风险很低。
1、商号和商标是两回事,没有必然的联系。商号是一家企业的名字,一般由当地工商局负责,且不同领域可以使用相同商号,比如“西安好人餐饮公司、西安好人科技公司”;而商标是代表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统一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注册管理,在同一产品,类似产品上,一旦注册了某商标,在全国将具有独占权,他人不经允许不能在相同或同类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2、两者有时候一样,有时候不一样。比如熟知的海尔、格力,它们主要产品的商标也是海尔、格力;再比如淘宝、蚂蚁金服、盒马鲜生,大家都知道它们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品牌,这就是公司名(商号)和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两种情况案例非常多,不一 一列举。
通过以上两点,基本能看出来,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更何况你的情况,一个在天津一个在西安。
3、但要注意一点,比如“天津好人科技公司”在科技产品类别上注册了“好人”商标,而“西安好人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注册,但习惯性地将两者混淆了,将“好人”、“好人科技”等简写方式用于同类科技产品上,就存在侵权风险。
4、另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1、当一家公司的商标成了驰名商标,在它时间之后的,在其他领域注册的相同商标或相同字号的公司,如果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是可能会被认为侵权的,有过这样的官司案例,恶意情况下输官司的。2、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公司,比如“好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前不含地域的情况,一般来讲,其他地方工商局将不再受理相同字号的“好人”公司注册;对方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5、你的情况,如果排除特殊情况,所以可认为是无风险或风险极低。常用汉字只有那么多,公司同名的情况很常见的,只要对方不是知名企业,你也没有恶意干什么坏事,打擦边球,就没什么问题。

❺ 商标和商号相同的时候侵权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4月5日)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用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❻ 商号名称和别人的注册商标名称一样,会不会涉及侵权同属35类的经营范围

一般来说是不会的。主要看你对商号名称的实际使用方式。

  1. 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使用全称,比如:某某食品经营部,尽管“某某”已经是别人的注册商标,也不会构成侵权;

  2. 如果在使用商号名称时,没有使用全称或者突出使用商号名称的,则可能会涉及侵权。比如:将某某食品经营部简写为“某某”,或者在使用中特别突出使用“某某”。

  3. 当然,如果别人的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你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刻意将其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必然会涉及侵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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