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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09:20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及相关信息发生错误认识。然而,混淆本身又是一个难题,它需要借助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命题,其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商标申请、异议、评审无不围绕着这两大要素展开。商标注册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设立这一原则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和对象上过于接近而导致混淆,更为深远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渐细化的市场背景下优化商标资源的配置。我们看到,在分类注册申请原则的制度下,存在着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这些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类别的。也就是说,商标近似是以商品类似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首先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标注册阶段,一般而言申请注册的标志未经过市场的实际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过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进行推定,标志本身的构成、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标志与在先商标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审查的重点,某一标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备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

在商标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的职能是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制止混淆。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相关标志以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标志的注册情况、标志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对商标和商品的认知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人类的认知规律来看,音、形、义近似的符号在相同语境之下容易产生混淆,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商标法干脆将认定混淆的标准直接规定为“商品类似并商标近似”。我国商标法第52条即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相似性”在判断混淆中的作用,其优点是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和商品类似与否来认定侵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缺点则在于直接以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不合法理,可能导致误判。

⑵ 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可以有哪些

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可以有哪些?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可以有哪些?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可以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⑶ 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之简析

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二、、概念界定
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
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
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
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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