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壹』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什么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及规定:
1.《仲裁法》第77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贰』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85年最高院有下发批复法(研)发[1985]28号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逐渐增多。
最高院认为:
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现在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叁』 如何区分内部承包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一、浙江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应认定为借用资质情形,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三)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根据合同法保护和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江苏南通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8、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
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肆』 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伍』 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用人单位能告劳动者吗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承包合同是签约双方对完成某经营(生产)项目的经济指标达成的劳务(工作)契约,不具备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条件,无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陆』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85年最高院有下发批复法(研)发[1985]28号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逐渐增多。
最高院认为: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现在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柒』 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可以的啊 你可以先找个律师
『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吗
案例介绍:原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玖』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合同,只要是合同纠纷,法院就会受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