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㈠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缺席怎么判
如果是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根据公司利益损失的大小,以及个人所负的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因来量刑判决。就算被告缺席,只要证据确凿,要么判被告赔偿损失;要么是拘留加罚款。如果不是顾意损害公司利益,是不会负刑事责任的。
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一审为原告股东代理二审能否为公司代理人
同一个律师或者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够在同一个诉讼案件当中代理两方当事人。这构成明显的直接利益冲突。有当事人豁免都不行。
㈢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㈣ 公司清算组损害股东利益赔偿责任纠纷可以做案由吗
若股东因为清算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进行诉讼维权的.
纵横法律网-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潘宁律师
㈤ 民事案由规定中有股东权益纠纷吗
与股东有关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㈥ 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是违约还是侵权
您好,需要看相对的主体,股东损害股东利益,肯定是侵犯了股东的权益,属于侵权。至于违约与否具体还要看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哪一种。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防止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赋予了股东直接诉权,规定股东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