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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09:19:40

㈠ 集体合同是什么

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它是依法签订的书面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和责任。

㈡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λ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λ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Χ;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δ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δ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δ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δ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Υ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㈢ 企业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书

没有强制说必签,可以不签订。提倡、鼓励规范化劳动管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强制必须签订。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职工少,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只是跟员工个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一方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工会的,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集体合同扩展阅读: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体合同审核工作流程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㈣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1)集体合同的内容。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有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前九个方面的内容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对集体合同的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和其他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作为劳动条件的首要内容,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内容。《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提出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具体因素。

工会与企业行政就工资谈判在劳动报酬问题上达成一致之后,在集体合同中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第一,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以不同的工资标准。

第二,对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要保证其最低工资收入,尽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定期(通常是一年)调整工资,使职工实际工资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

第四,坚持劳动者的工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增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确定近期工资增长计划或工资增长比例。

第五,不准克扣工资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资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用来实践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工会代表劳动者就工作时间进行协商谈判时应了解目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现阶段主要是切实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劳动时间标准;在将来,向着更先进、更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缩短工时。

工会在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时,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特殊工种缩短工时的认定。

第三,对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定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决定程序。

第四,对计件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劳动定额的认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恢复体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数,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国政府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在这方面,集体合同可以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二,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三,节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时的工资计算办法。

第四,工作时间内的间隙。

第五,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时间。

④保险福利。社会保险制度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的制度。确立社会保险的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此项内容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必须关心、参与此项制度的改革,加大维护的力度。

企业集体合同中就此项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

第二,推动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款。

第三,企业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条款。

⑤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大事。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科学卫生与安全条件的劳动环境,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在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时,就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场所、环境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二,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

第三,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规定。

第四,对某些劳动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违反劳动保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的责任承担。

⑥合同期限。关于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可以在1~3年之间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修订和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对它的终止条件作出明确,如集体合同何时期满或双方约定某些具体条件。届时,集体合同便可因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

⑧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双方都有自我履行的义务,也有监督对方履行的权利。为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不致让它变成一纸空文,双方当事人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一些制度,保证它的履行。如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制度;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协商、通报履行情况的制度;明确企业与工会在对职工进行奖惩时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会经费的保障问题;职工协商谈判代表的劳动关系保障问题等。

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他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罚款。

第三,负行政责任。

第四,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第五,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10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㈤ 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第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因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企业生产的发展,关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职工民主管理等内容,以便让职工了解企业年度主要任务,以主人翁态度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它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制度的优越性。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工技术培训;劳动纪律;集体合同纠纷处理;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包括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查等。此外,集体合同还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以上所列,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专门性集体合同如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不在此列。各个企业在确定集体合同内容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详略。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共同承担的一般义务,如挖掘企业活力源泉,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二是企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工资水平,制订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等。三是工会承担的义务,如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等。企业承担的义务,反映了企业领导人在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说来,集体合同规定的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其性质反映的是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这种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对企业管理机构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等。因此,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具有政治和道义性质,而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程度和纪律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

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占主导地位的是义务性条件。义务性条件与规范性条件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实践意义在于,义务性条件一经履行便告消灭。如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在某劳动场所增设通风设备的义务,设备一经按要求增设,义务即告消灭。规范性条件所约束的是同一类不定数目的若干个别情况,凡是发生了这种条件规定的那一类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适用这种条件。如关于合理使用经过培训的职工的规则,关于不把正在培训的职工调任其他工作的规则等。为了避免集体合同内容冗杂,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规范性条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笼统地规定执行某项规则即可。

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内容不具体、不全面,如没有提出履行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某些组织技术措施不作具体规定等,这种做法往往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达不到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确,抓不住重点,内容繁杂琐碎,如有的集体合同把卫生间一天清扫几次也规定下来,这种做法,给合同的执行和检查带来了不少困难。三是不从全局出发,忽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强调职工福利,对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出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最终也影响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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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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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15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60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

(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

(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㈦ 企业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书

企业没有强制说必须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书,可以签,也可以不签。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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