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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9:16:37

A.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长权利大吗

权力大小要看怎么说了,没有危害后果发生,总不能去办人家,就是办理案件也要依法办理,本来就是反渎职侵权,总不能自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吧

B. 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办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供稿)

C. 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好还是反渎职侵权局好哪个权利大

首先,提问者必须清楚,反贪局和反渎职局没有权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而已。
其次,提问者应该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性质。
1,反贪局,即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2,反渎职局,即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D. 省检察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地市级的检察院没有“中级”两个字,例如: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但是国家级的有最高两个字,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院则有四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和法院的“一把手”级别比其它部、委、办、局高半级,地市级的局长一般是县(团、处)级别,但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副厅(司、局)级别,相当于副市长级。 检察长一般的是本院的党组书记,全面主持检察院的常务工作,一般还是上级党委的委员。权力应该在其范围内很大,尤其现在下属了两个局:反贪污贿赂局和发渎职侵权局,都是副局级单位。

E. 渎职侵权检察厅为何更名反渎职侵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内设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进行了说明。他说,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看,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几十、上百人,很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从目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看,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辖的42个罪名中,还有不少新领域、新罪名没有触及,或者深入查办不够,致使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一直相当薄弱,影响了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为何选择“反渎职侵权局”这个机构名称 这位负责人说,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反渎职侵权局这一名称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二是机构名称更具合法性。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三是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便于人们理解。更名反渎职侵权局以后,更有益于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宣传,有益于对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支持。

F. 省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与省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有什么不同

  1.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负责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大案要案。

  2. 反渎职侵权局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共43个罪名的侦查。渎职类案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等36个罪名;侵权类案件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以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等7个罪名。立案侦查上级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辖区范围内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参办、提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案要案。

G. 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部门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H. 反渎职侵权办案流程有哪些

反渎职侵权工作办案流程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是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又被称为"不进腰包的腐败"。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正是从组织机构上强化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适应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迫切需要,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从国际、国内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上看,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化,反映了法治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进步。
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线索受理(书面、口头、电话、交办、内外部单位移送、自行发现)→登记审查(控申部门、领导审阅)→线索初查(一般是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在外围秘密进行)→决定立案(被举报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重、特大案件:可能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缓、死刑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对公安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对公安、法院对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交保就医、改变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上就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简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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