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
您好,由于过去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往往习惯于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程序,一是没有经过鉴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坚持起诉,则在立案阶段即驳回起诉。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规定,即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必须前置程序后,大多数法官仍然习惯于老的作法。所以要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我国长期处于公费医疗的
3、坚持过错原则。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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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请教北京医疗案件律师,医患关系是不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哪又是合同法中的哪项合同
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合同,是无名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基于健康目的购买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符合消法中的消费者;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并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消费服务行为,符合消法中的经营者。对这一消费定位不仅符合国际惯例,法律猫查到如美国把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而且消法也没有排斥在外,根据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更有地方人大立法,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如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20条规定:“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应当加倍退还消费者。”显然,医患之间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其次是一种医疗消费合同,同时兼具有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买卖合同性质,属于三合一的综合性合同。只是由于人们的习惯不加区分,统称为医疗服务合同。
❸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二、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三、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五、其他义务。(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三、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❹ 什么是医疗合同关系,如何解决医疗合同纠纷
您好!医疗合同关系是指双方法律行为关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基于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是《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类纠纷,究竟按违约之诉来主张,还是按侵权之诉来主张,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原告进行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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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医疗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患疾病,需在乙方处诊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甲方患有__________,自愿到乙方医院医治。二、乙方承诺治愈甲方上述疾病,治疗费用合计________元(包括诊断,治疗,医药费用),该款甲方需在______月_____日付清。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如实反映病情症状,以及提供原治疗医院的病历及检验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甲方上述疾病自(乙方)面诊断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治愈的,甲方可享受乙方免费治愈为止。3.甲方需严格按乙方的处方用药和接受乙方的指导方法正确用药,并定期想乙方反馈治疗效果。如果甲方身体特别虚弱,则需要禁忌:烟酒,辛辣,禁房事______年。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详细了解甲方的病情的起因,症状及原治疗医院的病历以检验数据,但有义务替甲方保密。2.乙方保证甲方所患疾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不复发或者无上述疾病阳性,如达到上述标准即视为甲方所患疾病已痊愈。五、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治愈和乙方收取医疗费后,本协议失效。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❻ 现实生活中培训协议、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所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各类即为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各类则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生活中很多协议,都没有具体的名字,都不在合同法规定的各类里面,所以都算无名合同。培训协议、医疗服务合同都算无名合同。
❼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二、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使患者要求诊疗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表现在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合同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作为医方的给付内容的医疗服务,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师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通常是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这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地位难以平等。患者不能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施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
四、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门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权,他们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标来履行义务。由于诊疗是以患者自身不可替代的生命、身体为对象进行的,而且通常会对患者身体产生侵袭和痛苦,而双方又无法对医疗结果进行约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和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病人要求参与医疗,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医疗结果。有向诊疗医师“知情权利”,对于医师诊疗方案及相关问题还有决定权。
五、医疗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都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医方主要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主要义务支付医疗费用,故为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有偿合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须医方提供完毕医疗服务为合同成立要件,有时即使医方与患方之间表示不一致,医疗服务合同也可因强制缔约而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法律并无特别要求。当事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此为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