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侵权
㈠ 有关金庸告江南侵权的作文
不懂法律,抛砖引玉咯。
金老爷子的控诉,无疑合理合法。网上一些言论根本站不住脚。金老一来控诉的是侵权,而非抄袭,没在江南创业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来也不差钱。单说这么多年,政治、文化、报社和经济类影响,诸如马云爹等等效来的财富,你当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点,金老的人品怎样不论,但无论如何,他都是个爱惜羽毛,想要流芳后世的人。
五百万说少不少,金老为维权自己就花了二十万,也能说明态度。对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杀一儆百,敲打后生的意思。
人背负了影响力,就该做出相应的事。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写了很多别的,传递三观,以求表率。无数同人文、游戏现在都支付着版权,《此间的少年》例外了,损害的不只是个人,也是规则。
ps1:
另说说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导作家的原创性。 @林二说《此间》不止借鉴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鉴了“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气氛,这点倒还不完全对。
江南小说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龙三》,就有段以后世界很大,会遇见魔女、公主,但还是怀念最初的小红马,和武功平平的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雕》、《笑傲》的影子。《龙四》里更径直说,社会是这样,小龙女黄蓉等女侠总会不再年轻,不再洒脱,洒脱的都是年轻的侠女。这些还有很多,都是江南作为金书的读者,在情感上的阐发。
这些和江南爱写的少年的孤独和岁月一脉相承。因此说来,“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氛围,倒也有原创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创性还是不够,除去金庸元素,《此间》实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长在婉转细腻的描写。写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听的话,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个灵动的小魔女(黄蓉),和牺牲奉献的落寞(穆念慈)——此间开始,逐鹿、九州、龙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极爱写的数睫毛(书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数师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导作家不重复自己,并彻彻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还差得远啦。更别提商业化和文学追求的一统上,金老更是业内前辈。
看到有人说江南榜首,金庸借此怎样……也是怀疑自己老了。
㈡ 金庸诉作家江南侵权案有何进展
8月16日,作家江南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金庸起诉其《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内和不正当竞争案容一审宣判,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据悉,《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创作于2000年,出版于2010年。书中,江南套用金庸笔下人物的名字,讲了一群北大学生的校园故事。2016年10月,江南接到了金庸的起诉,案件公开后,有人将此案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来源:新浪
㈢ 问题:开饭店取名江南狮子楼会侵权吗
答:开饭店取名江南狮子楼事实应该会侵权。
㈣ 特好奇,去年金庸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法院判江南输了,然后呢,江南后来上诉了吗这事就这样
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一下的,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一般都在上面,不过也得看各个法院工作效率
㈤ 江南因为什么侵权金庸
原告金庸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㈥ 如何评价金庸先生起诉内地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事件
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金庸先生与江南的侵权之争,也许双方都没有错,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如何保护二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大家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
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只是对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借鉴;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
二、争议案件反映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㈦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500万
不懂法律,抛砖引玉咯。
金老爷子的控诉,无疑合理合法。网上一些言论根本站不住脚。金老一来控诉的是侵权,而非抄袭,没在江南创业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来也不差钱。单说这么多年,政治、文化、报社和经济类影响,诸如马云爹等等效来的财富,你当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点,金老的人品怎样不论,但无论如何,他都是个爱惜羽毛,想要流芳后世的人。
五百万说少不少,金老为维权自己就花了二十万,也能说明态度。对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杀一儆百,敲打后生的意思。
人背负了影响力,就该做出相应的事。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写了很多别的,传递三观,以求表率。无数同人文、游戏现在都支付着版权,《此间的少年》例外了,损害的不只是个人,也是规则。
ps1:
另说说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导作家的原创性。 @林二说《此间》不止借鉴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鉴了“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气氛,这点倒还不完全对。
江南小说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龙三》,就有段以后世界很大,会遇见魔女、公主,但还是怀念最初的小红马,和武功平平的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雕》、《笑傲》的影子。《龙四》里更径直说,社会是这样,小龙女黄蓉等女侠总会不再年轻,不再洒脱,洒脱的都是年轻的侠女。这些还有很多,都是江南作为金书的读者,在情感上的阐发。
这些和江南爱写的少年的孤独和岁月一脉相承。因此说来,“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氛围,倒也有原创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创性还是不够,除去金庸元素,《此间》实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长在婉转细腻的描写。写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听的话,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个灵动的小魔女(黄蓉),和牺牲奉献的落寞(穆念慈)——此间开始,逐鹿、九州、龙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极爱写的数睫毛(书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数师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导作家不重复自己,并彻彻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还差得远啦。更别提商业化和文学追求的一统上,金老更是业内前辈。
看到有人说江南榜首,金庸借此怎样……也是怀疑自己老了。
ps2:
最后说说我对这次事件的后续发展的期待。控诉成功,树立典范,以正视听。金老估计会将五百万中的很多捐献出去。当年星爷主动给了金老钱,也被捐献出去。江南代表了大众的浅薄意识,得到教训,而非私德。版权费照给,《此间》也未被封,毕竟写得还好,从此名正言顺。
从此两人交好。文人嘛。总好留下一些雅事和雅名。江南现在再商业,也是不脱文人气息的。
江南作为晚辈,很有天赋啦,以后就不要瞎写一些《天之炽》之类的玩意儿了。回头填填坑,慢慢写,从金老的大ip中看到真正的好ip是什么样子,怎样才能吃相好看地赚钱。郭霍比特的商业再成功,金庸的路也是条好路,说不定连赚钱的成效都能甩开一条街。
实在不行再来个三联版新修版也是极好的。宁缺毋滥也好啊。
ps3:
《此间的少年》胡适也写过。从此间二字的用法来看,或许也有从这里来的罢。
㈧ 江南掀起“同人作品”第一案,“傍名人”写作侵权吗
您好,如今,“同人作品”不仅数量非常大,还出现过一大批优秀作品,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已经没有版权问题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添加进了新时代的内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读者。
很多小说作者写‘同人作品’是因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与性格勾起读者的兴趣,聚拢粉丝;另一方面,对原作也有好处,能够大大延长其生命力。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关键问题。
江南的《此间的少年》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权的出售和扩大,甚至将作品授予影视公司影视化,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对原著版权及作者缺乏尊重。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认为,网络文学这些年的发展,可能很多从最初非盈利、纯致敬的“同人作品”写作,已经开始让很多写作者获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场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这是所有正规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没有版权,就没有文化产业。金庸诉江南案对行业来说是一次提醒,对于高创作者的版权认识非常有价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㈨ 金庸告江南侵权案索赔多少 江南哪一部小说抄袭金庸
不是抄袭,是侵权。江南写了个金庸小说的同人文,出版了。就是《此间的少年》。因为用了金庸小说的人物,被判定为侵权。
㈩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如何
您好,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几次再版的序言里对金庸表示歉意,后来据称金庸也口头谅解了此事。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