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
㈠ 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种类
您好,有以下种类: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专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 对权利属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 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5)恢复原状,指将 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6)赔偿损失, 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10)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希望能帮到您。
㈡ 《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专
(四)返还财产;属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财产侵权一般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身侵权一般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㈢ 侵权案件的表现方式以及形式有哪些
不知道提问者想要问哪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下面就说一下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商标侵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法》概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论。
㈣ 〈侵权责任法〉中对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哪些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㈤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现实问题
孔某和曹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孔某住楼上,是新搬来的,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不小心弄坏了一根排水管,导致楼上的水漏到了曹某家中。发现问题后,孔某立即修好了管道,并向曹某赔礼道歉。曹某接受道歉后,还要求孔某承担漏水导致的损失,孔某觉得很窝火,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已经修好了管道,也赔了不是,漏水也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自己不应当再行赔偿。那么,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是法律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孔某已经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但如果其侵权行为确已造成曹某的损失,孔某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㈥ 以下哪些方式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上述方式的合并使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㈦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专妨碍;
(三)消除危属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㈧ 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分别就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新闻侵权责任也适格于这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链接:《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
同样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儿种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根据。在我国新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几种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对这些规定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
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新闻侵权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等合法权益受损。承受恐俱、悲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新闻侵权人存在过错。在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所致。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过错事实明确无可辩驳。过失所致侵权犹如司机驾车无意中撞伤人一样,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责任。检验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即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
三、新闻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旦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
,.更正与答辩。发表更正与答辩是新闻机构对所刊发的不真实、不公正的内容履行的一种职责。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实施。这种形式主要适应于各种正在进行的或处于持续状态的新闻侵权,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新闻侵权不适用。特别注意的是,停止侵害应当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诽谤性的新闻作品即将发表或传播。为
阻止该作品传播,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禁止该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对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侵犯,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都廊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不以公开进行为要件,但其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可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当事人用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还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
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赔偿的数额主要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的大小来决定,且须遵循公平责任原则。新闻侵权损害赔偿既是一种债,又是一项民事责任。”
四、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对策.舆论监督不能超越自己职责范围作为媒体记者,不得以“无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问题或事件的批评性报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轻易作出是非评判,干扰司法审判。应该做到:不猎奇、不炒作,不使问题复杂化,着眼于解决问题,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转化。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促进问题全面客观公正的解决。也就是说,当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不一定非要写出稿子,进行曝光。这也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价值。对于不宜公开的调查采访结果,可以通过《内参》的渠道反映给中央、省、市领导。
舆论监督应掌握好报道的尺度要掌握相关政策、纪律及采访报道原则,做到“帮忙不添乱”。适时、适度、公开、客观、公正、恰当的舆论监得可以切中时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级政府的币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严格批评性报道的审批程序,注意发稿时机、数量、内容、分寸。要杜绝采访不实的报道或以偏概全的报道。以免引起新闻官司和不必要的纠纷。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慎重选材,斟词酌句,报道客观”的原则。
熟悉相关免责条款,娴熟采访技巧依据到目前为止的法律规定精神,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舆论监督者是可以免责的:
新闻索材出自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公开行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人格内容的,即可免责。
总之,
新闻侵权引起纠纷酿成诉讼时,在确定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则下,首先应当从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出发,实事求是地依法对新闻媒体的责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度及礼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理当自重、自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无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于目无法纪充当执法机构及审判人员等。重法、学法、懂法、守法,既是时代的呼唤,又是现实社会给新闻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