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读
这样的仲裁结论还是比较片面的。你们应该查一下你们当地在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那么,从1996年至2008年1月1日这个时间段也是要有相关的补偿的。你可以参考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最后一句。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⑵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不续订就终止,二者必居其一。
在08年1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新法实施后,在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扩展阅读: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⑶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解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有劳动合同处理。
⑷ 中国劳动合同法
有些情况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具体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他很多情况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不知道你属于那种情况的解除?
支付双倍工资只是正对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其他的情况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公司要求你们缴纳押金本来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公司退回押金。
⑸ 请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解读】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
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⑹ 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怎么解读
公司搬迁这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不同,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看所处地方规定,如果当地规定中公司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话就得不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如下: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⑺ 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版华人民共和国劳权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⑻ 关于劳动合同法,这是什么意思
1、自用工之日起,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日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最多就是11个月。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看一下,你就明白了。
2、如果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之日起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看一下,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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