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
⑴ 合同中抬头方指的是什么
合同中抬头方指的是签订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
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1)合同中扩展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条款的含义,对方当事人将会承担的风险及法律责任等。
⑵ 合同中的预付款是什么意思
预付款是来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自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
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是向卖方提供信贷; 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预付款一种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称为订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 还有就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
(2)合同中扩展阅读:
预付款的拨付
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
⑶ 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的意思是合同中没有规定到的事项,由双方协议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中扩展阅读
合同出现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⑷ 合同中的代表人指什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合同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一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代表人诉讼二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⑸ 合同中“标的”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合同中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