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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05:32:40

1.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赔偿,否则按合同约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不定期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案例:

不定期租赁合同惹纠纷 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2014年07月06日17:42 来源:新民晚报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都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未能如愿开起面包房,为了不让门面房空关,于是沈女士就决定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9000元。三年后,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又过了两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用作自己开面包房的经营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当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当年的租金,其应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后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对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租赁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

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向沈女士支付相应的租金。

2. 什么是不定期合同

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必须有书面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你好。
依照我国来合同法的规定,租自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合同仍是定期租赁合同,只是可以不必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目前,我国不定期租赁合同只有两种情形,即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61条、62条规定处理。

4. 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告知吗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回定仍不能确定的,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上文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并未规定承租人解除合同时是否应在命题期限之前通知出租人。

6.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哪些情形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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