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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05:18:47

Ⅰ 国家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在哪能查到

在浏览器搜索国土资源部,检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专和国土属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发执行。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时废止。

Ⅱ 土地摘牌后多长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
一般是30天

Ⅲ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Ⅳ 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2、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4)土地出让合同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订立前提、订立主体、订立原则、订立方式、订立内容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下逐一述之。

(一)订立前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有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三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

(二)订立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订立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原则的约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意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又受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公益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四)订立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合同争议纠纷的出现。

(五)订立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条件;

第三,出让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

第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

第七,出让土地灭失的处理;

第八,情事变更情况的处理;

第九,违约责任;

第十,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

Ⅳ 土地出让合同模板

你好,上网可以搜索到很多版本的土地转让合同,谢谢!

Ⅵ 土地出让合同是什么内容!

您好,您似乎没有描述清楚您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报酬。⑥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关于“土地出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如果您提的问题不是这个的话,建议再明确一下自己的问题,可追问,也可另开问题咨询。

Ⅶ 与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才合法有效

答:大陆《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大陆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在此要特别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在大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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