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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2:15

❶ 工伤与侵权竞合受害人应如何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专因受到伤害,社会属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❷ 工伤事故赔偿中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关系

1、 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
关于工伤的概念,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也就是说,职工是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法定的物质补偿。员工受到伤害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经办处获得补偿,这种补偿又叫工伤保险赔偿。[2]本案中的原告廖某正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造成了事故,因此认定为工伤是毋庸置疑的。
2、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负面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3]本案中,因为某钢绳有限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按照规定对机器采取应有的安保措施,导致廖某在工作时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廖某与某钢绳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虽然未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但还是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复合适用的原则,如何“复合适用”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4];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损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5]。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与《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解释》这两条只是说明了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的赔偿方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未明确规定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完之后,劳动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为劳动者保留了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❸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❹ 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

能。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专伤的,应当属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❺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可否获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所以,侵权与工伤可以同时适用。
顺祝好运!

❻ 侵权和工伤竞合要怎么赔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可以双赔,但工伤不赔偿医疗部分;但并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权与工伤竞合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❼ 人身伤害认定工伤后还能和侵权人打官司吗

由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
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❽ 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并行享有,但不能重复享有。民事侵权赔偿后,对于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申请工伤待遇,但对于已经赔偿部分应当扣除。

❾ 工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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