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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赡养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0:46

A. 赡养纠纷

当初将父亲的财产分给第四个子女,其同时也约定了第四个子女的义务(供养父亲),现在第四个子女没有尽到义务,其父及其它子女可以开家庭会并请中间人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按协商强果履行的话,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关键是要看老父亲的意见。老父亲可提出重新协商供养方案(重新设置权利义务),也可要求第四个子女按照原方案执行。
如果老父亲已经不能明白表达自已的意思,其它子女可代为表达。

B. 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赡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系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认 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当时家庭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么艰难。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的子女思想深处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后,就不再过问父母的事,有的还要求断绝与父母的关系。
五、“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在我国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建议下,兄弟几人达成分家协议,这个抚养父亲,那个抚养母亲。在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减少赡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如我院今年审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四子赡养纠纷案件,我院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会开庭,到场群众上百人通过旁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案件,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C. 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起诉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

例如:父亲a起诉儿子b支付赡养费,a有bcd三个子女,则法院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

如:
老父亲a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a起诉b和d
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应判决bc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法院判决每
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

很多父母,能干活的时候不帮忙带孙子,不帮衬点,老了不能动了却要人赡养。

D. 赡养纠纷案件应该注意什么

赡养纠纷的特殊性
1.主体的特定性。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之债相比,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具有特定性,侵权之债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
2.数额的可变更性。随时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出现,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3.时间的久远性。赡养纠纷的发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团体都无法解决而使被赡养人请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线——诉讼。而赡养案件的判决也非一次执行兑现,而是至被赡养人死亡才得以终结。
4.矛盾可调和性。虽然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主要与亲情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密切相关,刚起诉到法院时矛盾尖锐,似乎不可调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互相谦让,加之亲情的动力,赡养纠纷最终是可以调和的。
5.内容的丰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内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
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存在的冲突
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法院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
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
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
6.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7.老年人的先予执行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滥用诉权损害原告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E. 处理赡养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法定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关心、呵护和帮助老年人,不仅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的责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条款,为我们正确及时地处理赡养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其他犯罪行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亦失去赡养的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网页链接(3)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在调解过程中,要结合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及有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4)加强精神赡养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们聊聊天、叙叙家常,沟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较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而且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年人,给予生活精神上的关心帮助,在老人生病时给予医治并适当陪护,不虐待遗弃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伤害老年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侵权纠纷与赡养纠纷是否可同一案立案

一般来说这种是不可能同一案件立案的,除非他的侵权纠纷,就是这种遗产分配之间出现的问题,就可以合并审理。

G.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等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么处理

其子女也认为老人性格孤僻,脾气暴戾,对万老缺乏应有的尊重。万老在家中经常与家庭成员发生赡养、扶养、财产方面纠纷和矛盾,邻居和亲戚劝解也不见效。万老很苦恼,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样处理?分析: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矛盾,不要采取骂架、打架和强硬的粗蛮办法去解决,而要依靠组织和法律手段依法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 (1)坚持家庭内部共同协商解决。老年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长辈,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体谅赡养人、扶养人的实际困难。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体谅、这是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的有效方法。 (2)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调解处理。如果内部协商达不成协议,老年人依法有权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上述纠纷,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 (4)老年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H. 赡养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一)赡养纠纷的特殊性
1.主体的特定性。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之债相比,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具有特定性,侵权之债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除此之外赡养案件具有人身相关性。与其他财产案件相比赡养案件最大的区别是赡养纠纷具有直接的身份权性,而非其他基于债产生的权利。
2.数额的可变更性。随时时间的推移,在被赡养人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赡养人生病,物价上涨等因素出现,可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
3.时间的久远性。赡养纠纷的发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团体都无法解决而使被赡养人请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线——诉讼。而赡养案件的判决也非一次执行兑现,而是至被赡养人死亡才得以终结。
4.矛盾可调和性。虽然赡养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主要与亲情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密切相关,刚起诉到法院时矛盾尖锐,似乎不可调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互相谦让,加之亲情的动力,赡养纠纷最终是可以调和的。
5.内容的丰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内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
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存在的冲突
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法院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
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
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
6.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7.老年人的先予执行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滥用诉权损害原告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I. 土地纠纷和赡养老人纠纷

国家允许分家,当然不会严重干涉分家方式以及分家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政策就可以。当然不平均分配承包地的情况有的是,至于原因多种多样,政府没有必要知道。现在提分家的事,需要起诉者提供证据,为什么要改变结果以及为什么不平均分配。估计这个证据她们提供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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