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用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废止后问题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③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范围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共同承包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共同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共同承包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④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哪些特点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有:
(1)时间的紧迫性。农业是有生命的动植内物生产,有较强容的连续性和季节性,如发生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将贻误农时,影响生产以致绝收。
(2)关系的复杂性。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而且影响以致直接牵涉到集体与成员、承包者与非承包者、发包方与其他承包者的关系,有的还掺杂着错综复杂的亲缘、家族关系。
(3)矛盾的尖锐性。承包经营,特别是果园、水面、林木、荒地、企业等的承包,其纠纷多数都是因承包者与非承包者的收益过于悬殊引起的,处理难度较大,矛盾容易激化。
(4)情况的多变性。许多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且一定若干年不变。但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情况变化太大,由此往往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认识的片面性。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集体,承包方多是农户。发包方认为自己是组织,承包方是个人,因此,发包方随意修改合同指标和撕毁合同的现象大量发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在是否实行
2008年12月24日。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⑥ 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什么办法
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办法主要有:
(1)协商解决。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矛盾,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耐心、有诚意地商量解决问题,根据各自的过错性质和责任大小,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样,既有利于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和人情。
(2)调解解决。当事人申请调解后,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可以受理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及程序。承包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或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司法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强制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强制承包方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仍应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方与转包后的承包方之间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
对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费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发包方同意,各承包方之间将各自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互换,并约定对不等值的部分进行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就会引起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基于发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纠纷的情形。这些情形是:①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②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③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④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⑤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⑥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⑦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⑧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各地都发生了一些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据一项对百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显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经验,盲目发包。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生产能力等缺少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收益与投入悬殊,经济利益分配产生不平衡,发包方要求调整承包基数而引起纠纷;二是行政干预。例如行政决定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适度规模经营而引起的纠纷。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预承包户的经营自主权,对种植作物要求“一乡一品,一县一品”等;三是违背民主评议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包和承包。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以诱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甚至入暗股,自发自包,引起群众不满,酿成纠纷;四是“红眼病”诱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对这部分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人产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发包方屈从这种压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发包引起纠纷;五是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义务,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等;六是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纠纷。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不止这些,但这些纠纷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⑨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什么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及规定:
1.《仲裁法》第77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⑩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时,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的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内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但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者增加。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