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1、银行复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制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
3、如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另外一人是不能从原产权人手里获得抵押权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
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首先,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中,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要依法追究恶意违约人的违约责任,提高其违约成本。由于当事人恶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判令其赔偿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为守约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济;
第三,如果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也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也要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如果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卖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㈢ 有没有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啊
本文系二手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2014年1月22日,石茵以王利雪代理人身份与高莱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莱德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出卖给王利雪,房屋价格为160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79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20万元。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014年1月22日,石茵、高莱德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239万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第二条:1、乙方于2014年3月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整;2、甲方应于2014年3月28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4年3月28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3、乙方应在2014年3月28日前,将扣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额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第四条: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五条: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014年2月20日,高莱德(甲方)、米红(丁方)、王利雪及其代理人石茵(乙方)三方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就诉争房屋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于丁方。
上述协议签订后,高莱德于2014年3月9日向收到定金20万元。高莱德于2014年4月2日还清房屋贷款,解除房屋抵押。
2014年5月11日,原告高莱德因米红未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通过链家地产公司向米红转送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利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与王利雪、米红签订的《变更协议书》。判令米红向高莱德支付违约金4780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高莱德与王利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书》;
四、被告米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莱德支付违约金二十七万八千元。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本案中,由于被告米红、石茵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等物,法院经查验后认定石茵对王利雪具有代理权,因而对其代签的合同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书》,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有效,因此米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米红并未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且已经超过了15天的合同约定,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米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米红支付违约金是争取的。
本案中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接触通知书已经送达被告米红,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亦于法有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㈣ 近两年,苏州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
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将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万元出售给汪某。后范某以未经父母同意、父母拒绝出售为由拒不履行出卖的义务。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范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花76.8万元,向王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后来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未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7.68万元,中介费2万元,并且退还定金2万元。王某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无权处分主要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明确授权,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过代理人之间多是父子、夫妻等亲属关系。而对方是怀着诚意,基于对出面卖房者的信任来签订合同的。卖房的人却推说自己无权代理,房子不卖了。但合同仍对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人仍要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像在范某卖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违约金。
房价上涨高,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差价损失,相对买房人损失以房屋差价酌情认定。无锡二手房买卖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载明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支招:
房地产作为老百姓家里最重要的资产,在购置或出售二手房时一定要慎重。在购置或出售资产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交易流程、合同术语等,如对支付时间有要求的,不能仅口头约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建议选择较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必要时可至产监处查阅房产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对于法律合同条款有误解,与其引起诉讼,不如事先多方咨询,多接触了解相关信息。不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了,连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都不知道。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
㈤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二手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关键要看是那一块的问题
㈥ 长春市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是什么
1、买卖双方分歧较大,难调解。出于利益驱动,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一方坚决要求回交房,另一方答极力主张解除合同,使得调解工作相当困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小。
2、原告诉讼请求呈现明显类型化。
①第三人为原告,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出卖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买方为原告,以卖方违反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黑白合同纠纷多,法院审理难度。
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相关法律,常常签订两份合同,对房屋价款作出不一致的约定,即俗称的黑白合同,其中还有很多黑合同是采取口头形式,取证更为困难,进一步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
4、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冲突。很多中介机构被一起告上法庭。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多是通过中介机构认识,并由中介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当产生纠纷的时候,中介也卷入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调节更复杂。
5、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引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购房者都用所交易的房屋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再慢慢向银行办理解押,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实践中,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
㈦ 二手房交易遭遇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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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遭遇业主毁约 应该怎样应对?
深圳新闻网 2015-06-12 07:51
[摘要] 张茂荣告诉记者,在这种因业主毁约的二手房纠纷案件中,买方可以起诉业主并强制过户。张茂荣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买方仅支付定金2万元,但业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过户,买房即使索赔也无法弥补损失。
在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内,张茂荣律师刚结束欲违约反价的业主咨询,一位被业主违约买不成房子的买家又走进办公室,求张茂荣支招。律所的大厅,还有20多人正在等候,这些客人都是因二手房纠纷而来。
昨日,深圳市律师协会邀请深圳市多位代表律师召开圆桌会议,就二手房纠纷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探讨。有法律界人士说,在房价大幅度攀升中,面临考验的不仅是购房者的口袋,还有业主与买家的诚信。
二手房纠纷官司执行难
张茂荣告诉记者,在这种因业主毁约的二手房纠纷案件中,买方可以起诉业主并强制过户。张茂荣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买方仅支付定金2万元,但业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过户,买房即使索赔也无法弥补损失,此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均判决业主行为构成违约,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家名下并执行完毕。
在近日的二手房毁约纠纷案件中,不少买家都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甚至提出不惜一切代价只要房子不要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赞成“继续履行合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告诉记者,该诉讼请求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风险,“物权大于债权,在深圳,借名登记房产的事例很多,可能买卖双方在打官司过程中,房产的真正所有人突然出现,这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风险在理论上是无穷大的。”周争锋说,“继续履行合同”还存执行难特点,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业主与其前妻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前妻对房产有“永久居住权”。此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颜宇丹说,业主不配合也导致该诉讼请求执行难。
缩短合同履行期限是关键
面对目前的毁约潮,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提出,应尽量缩短合同履行期间。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劲松说,在发现业主有违约迹象时,应及时固定“违约证据”。颜宇丹提醒,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上履行合同的时间细则,买方一定要按合同履行支付首款、申请银行贷款等程序,否则将会为业主提供毁约又无需赔偿的借口。张茂荣支招,应增加定金数额,提高违约成本。周争锋说,买家在签订合同后可以到国土规划部门进行预告登记,即向所有人发出告知:“我已经购买了这个房子。”
律师们表示,法院应该对目前的毁约潮有预判,并及时推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支持提高违约金。
昨日,记者了解到,现在有中介公司为防止业主违约,提前和业主签订了反价合同,防范毁约反价现象发生。“提前和业主签了合同,业主反不了价,而且房子只能给我们卖。客户看中了房子,直接能签合同。”中原地产姚小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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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
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现在二手房税费政策性强,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
㈨ 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二手房买卖常见法律问题:
一、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二、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签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关键看产权人和签约人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怎么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这类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买卖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
四、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签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关键看产权人和签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按照惯例,一般这类房屋买卖中,产权人无法与实际购房人签约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公证,明确授权签约人代理其进行合同签订、房屋产权过户、代收房款、房屋交割等一切卖方事宜。否则这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买房人有权撤销并要求签约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定金法律问题以及全款或贷款买房定金约定技巧
如果房屋买卖中,双方基本达成意向,购房人缴纳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对实际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罚则,即:购房人违约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卖房人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全款购房则资金充足,履行付款义务问题不大,那么就要着重防范卖方的违约行为,可以约定较高数额的定金,如总价20%,这样就加大了卖主违约的成本,促使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反之,由于定金罚则是把双刃剑,因此如果贷款买房的买主,如果没有较大把握办理房贷,应当适当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别是目前银行从严审核贷款的情况,一旦贷款无法办理,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将导致需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购房人无法办理银行房屋贷款手续怎么办?
原则上这属于购房人的违约行为,但是在2010年4月、6月,国家部委分别颁布实施了国十条、京十二条、三部委二套房标准等一系列调控政策。如果购房人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申办房贷的,则根据购房人的需要可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如购房人需要继续购房可以变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后继续履行合同,如购房人不想继续购房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不是这些政策导致的购房人无法贷款,那么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或拒收收取款项买方如何应对?
这类纠纷常见于2009年这样房价飙升过快的期间。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卖方恶意违约,买方有权选择如下措施维护权利:一是如果买主要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协助办理过户。二是如果不想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主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当然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调解适当加价也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八、买方不按约支付定金、首付或不办理贷款卖方如何应对?
这类纠纷常见于2010年初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房价有下降可能的时期内,买方为了规避风险而持观望或等待态度。如果遇到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二是协商变更合同后再履行;三是如果对方确实不愿购买也可以解除合同,没收对方定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如前文中由于政策调整导致买方无法贷款买房的则不能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九、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如何定责?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买卖程序如下,先由买方交付定金签订协议,再交付首付款办理网签手续,再由买方申请住房贷款,银行同意房贷通知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办理房屋交割,交割后卖方领取剩余购房款。如果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则按照合同约定及上述程序确定那一方违约在前,如果一方违约在前,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的那么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比如买方不交纳定金或首付的,卖方有权不予办理过户。
十、买卖房屋存在共有、租赁或者抵押情况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经常出现房屋已经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而按照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抵押”。因此,对抵押或租赁的房屋一定要在买卖前要求卖方处理好抵押或租赁的第三方权利问题。如果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房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那么买方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买房,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
十一、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买卖房屋的效力
这类情况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法律纠纷。即使存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如果买方实际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那么也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买方如果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售房而与之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则可能被撤销而返还房屋。
十二、买卖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法律风险
经济适用房是特有的一种房屋产权形式,如果买卖没有取得上市交易许可(转商)的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北京法院也曾有过类似的判决支持合同无效。因此,对于此类买卖应当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是可以制约卖方及时转商并及时过户给买方,二是可以在卖方恶意违约不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随着城市化发展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买地的情况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但是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专门法律文件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但是针对城市近郊土地拆迁补偿价格飞涨的现实,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也特别指出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十三、买卖拆迁安置房、限价房、危改房、集资房的法律纠纷
这类纠纷的解决关键看房屋的性质,如果房屋适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管理,或者房屋属性属于经济适用房,那么按照上述办法解决。如果属于完全产权的房屋,则买卖合同有效。
十四、买卖承租单位或房管所公房的情况
公房分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所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也就是俗称的“使用权买卖”。这类买卖关键是要取得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单位或房管所)的许可,并办理租赁手续变更登记,否则这类“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十五、私下交易暂不过户的利弊
这种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双方谈好房价,签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但暂时不办理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我国认定房屋权属的主要依据是房屋产权证,因此,这类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卖方利用产权登记人的身份重新换发新证,并私下买卖、抵押那么对买方的利益损害极大。或者卖方由于债务纠纷,该房也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拍卖偿债。因此,变通做法是可以补充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卖方违约。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及时办理过户,以防夜长梦多。
十六、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协议来逃避税款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但在交易市场填写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房屋价格填少,以达成少交房屋营业税和契税的目的。但由于协议在先,交房管部门存档的契约在后。按照法律契约便替代了原协议。如果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契约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纠纷就会产生,诉讼便随之产生。当然,卖方可以主张合同因避税非法而无效。但是即使是差额款要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大于少交的税。
十七、名为“赠与”实为“买卖”
以前买卖契税低,赠与契税高时,很多家庭成员内部间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赠与,为了省契税,而改成“买卖”;现在不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为了规避营业税,也改成了赠与。但因赠与和买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以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赠与不能反悔,没有违约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一旦买方不能如数支付房款时,卖方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卖方因债务问题而将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债务纠纷被诉讼到法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买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十八、买卖无法上市央产房的风险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简称“央产房”。这类纠纷与其他二手房买卖纠纷最大不同是常会出现卖方无法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如果出现此问题,买方应当及时要求限期履行合同,如果卖方无法履行则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央产房上市的主要法规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
十九、买卖按揭二手房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对于卖方房屋曾办理了银行房贷的情况,如果要顺利买卖,首先需要由卖方到银行办理解抵押手续,待抵押权解除后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买方无疑要注意防范风险,一是首付可适当降低,一般以卖方解抵押所需要的款项数额为限,尽量不要多交首付款;二是如果卖方无法解除抵押,那么应及时要求对方返还首付款。当然对于这类房屋的买卖,最好是约定好解抵押出现障碍后的处理方式,再者,如果条件允许,买方最好查询下卖方的银行还贷记录确认可以解除抵押,这样就预先化解了风险。
二十、20%违约金可以增加或者降低吗?
按照一些格式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出现违约则应当按照合同总价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主要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只是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特别强调“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法律对违约金的多少还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基本判断依据的。因此,如果二手房买卖发生了违约,交易费用、价格波动等实际损失如果高于或者低于总价20%违约金的,当事人还是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增加或减少的。
二十一、如何防范买到“凶宅”?
在二手房市场中,也有房主将出现凶杀、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凶宅”房屋恶意隐瞒事实又出卖给买方。对于此类房屋,买方一旦购买完成,那么将处于自住或出卖均不可能的两难境地。因此,尽管“凶宅”只是极少数,但是买方一定要做好对此问题的防范,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买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其次对于价格低于平均价的房屋要多审查,多了解,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与房屋所在地物业、派出所、邻居等了解房屋使用情况。最后如果确实误买了这类“凶宅”,如果房主没有提前告知,可以欺诈为理由通过法律诉讼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但是需要准备较为充足的证据。
二十二、房屋买卖没有完成中介佣金怎样付?
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服务性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如果房屋交易没有完成,那么中介公司不应当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必要费用。
㈩ 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违约,请教应该如何起诉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卖方违约的,应按照购房协议上的约定支付买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未果的,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