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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发布时间: 2020-11-21 01:12:27

『壹』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怎么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底是街道办办理还是房管部门出具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由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二、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叁』 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望采纳!

『肆』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2、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3、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2)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办理时间大概需要1.5至2个小时还是非常的便捷的。

(3)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5、证明必须是以下情况才能办理: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6、需要提醒的是人才服务核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需要具体致电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住证办理使用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目前已经归口街道办事处管理,公共户口如无其他意外也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材料。

附:

1、租赁税是针对业主的而不是租客的,所以完全不用担心。

2、租赁合同备案是要到所在区的租赁所办理的,不是房地产交易中心。

3、租赁税是评估价月租的5%,而不是你租房子的价格的5%,一般评估价都低于出租房子的价格,一次性收取一年的。

4、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

电话:65533550-3281

拓展资料: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

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伍』 怎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5)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7、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陆』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6)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柒』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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