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过错
1. 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
现实问题
伍某和余某之间系邻里关系,原本双方素无结怨。一日,伍某由于失恋心情不好喝了些酒,回家后突然朝余某家乱扔杂物,先后砸破余某家的两个花盆,余某当即出来与之理论,但伍某却谩骂不休,双方发生口角。余某一时冲动,打了伍某一拳,致使伍某摔倒在地,手臂骨裂,构成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000余元。之后,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余某答辩称,伍某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在这则案例中,伍某打坏花盆和人身谩骂的行为是引起余某对其击打的原因,伍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该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哪些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您好!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1992年12月21日正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一块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中可看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承担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换言之,此时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是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话,就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 侵权行为中,什么叫过错责任,什么叫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司考: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只要有侵权行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不是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丁制作挂历虽然经过丙的同意,但是丙并不是《鸟巢》这一作品原件的著作权人,无权处分原件的著作权,因此丁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过错不能免责,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本质是是什么 求各位大神
您好!是一种心理态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实施行为时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仍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不仅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而且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对过错的认定有主观认定标准和客观认定标准。前者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出发判定其主观状态的正当性,适用主观认定标准主要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作出判断。客观认定标准是能过确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适用客观认定标准主要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作出判断。多数人认为过失是主观的,是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但是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客观的。6例如,对过失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就有客观标准: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即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尽管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行为人没有过失;然而,如果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的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就是有过失。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6.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怎么解决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 如何认定被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共同过错责任区别于普通过错责任和混合过错责任最本质的特征。因此,认定共同过错是追究行为人共同过错责任的前提。对于共同过错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主体是否具有复合性,即侵权人是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人,即具备了共同过错责任对行为主体的一般要求。
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过错的主要过错形式。如果共同侵权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权致损的意思联络,就可以认定具有
8. 侵权责任过错原则是什么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
9.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第一,构成抄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