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
A.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
侵权行为地肯定优先与被告住所地的。
法律条款规定是非常合理和严密的。
原则上,"或"字前面的肯定优先于"或"字后面的内容。这个探讨可以引用大陆法系英文注解,我国法律出自大陆法系(老祖宗)
B. 中国怎么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地
根据国际私法关于不同国家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做法:
1、以加害行为实施地为侵权行为地;2、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以侵权行为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所涉及的地点,包括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等作为侵权行为地。
C.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吗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既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准据法,那么明确侵权行为地自然至为重要,因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支配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首先要涉及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如果侵权行为的有关因素主要指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都发生在同一国家或法域,那么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难事。如果加害行为发生地相损害发生地不一致,那问题就麻烦了。尤其在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交通的条件下,一个侵权行为始发于一国,损害的发生涉及数;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国为加害行为地,哪一国为损害发生地便更为复杂和困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各国历来分歧很大,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统一。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种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或观点。
1、加害行为发生地标准,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准。这一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地方作为侵权行为地,而不问其损害结果发生于何地。因为加害行为对侵权案件有极为重要的联系,而损害发生地常有多处,不易确定,或者常出于偶然,当事人对之不能预见。[2]欧洲大陆有许多学者赞成这一理论,并有许多国家持此主张,如奥地利、波兰等。
2、损害发生地标准。此说认为,民事责任之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又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要件。只有加害行为而没有损害发生,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对损害发生地的社会公益影响最大。因此应以损害发生地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这是美国过去的传统理论和实践。
3、最有利于受害人标准。这种观点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在二者不一致时,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不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要他认为该地法律对自己有利。美国学者库克是这一主张的鼓吹者。联邦德国、捷克、匈牙利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对此持肯定态度。
以上观点虽各有见地,但均有偏颇。就加害行为地说而言,其理由并不能完全成立。例如,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可能不止一个,而且,以非属行为人所能预见的损害发生地法有失公允为由拒绝损害发生地法的适用也并不足以解决行为发生地与损害发生地之争,因为即使损害发生地出于行为人的预见,但损害发生地是侵权行为人应负担责任的最后事件发生地,其与侵权行为的成立当然有密切关系。对于损害发生地说,其理由也不乏含糊之处。例如损害也可能发生于一个以上的国家,而且有的损害如侵害名誉是无形的,除了通过拟制是难以确定其发生地的。[3]至于库克主张的第三种理论,即侵权行为地为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所在地,如果毫无限制地适用,将会过份地有利于原告,从而造成明显不公的后果。因此,如果机械地适用上述标准,在理论上是不妥的,在实践中也难以完全行得通。比如有这样一个情况:被告a将其在甲国购买的有毒药物在乙国境内行使的火车上交给原告的利害关系人b,而b未当即服用,直到火车进入丙国境内才服下。之后丙红丁国发病,在戊国死亡。这里,根据以上前两种理论,对加害行为地和损害发生地究于何国实难确定,而根据第三种理论,原告可以选择五国中任何一个对其有利的一国为行为地,但这又会增加判决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并引起“挑选法院”的现象发生。[4]鉴于此,有的学者又提出另一种主张,认为要依有关法律的不同目的来确定侵权行为地:如果法律规定在于保护个人利益,则应以损害发生地为准;如果法律是为了防止某些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则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5]这一观点看起来颇具新意,较为合理,其实却难以实现,因为它是以法律的目的作为区分的标准,而侵权法的目的和功能一般都兼具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和维护公民、法人正当权益这两方面的内容,二者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D. 侵权民事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是否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诉讼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 什么是土地侵权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段将他人拥有的合法所有权或内使用权的土地占为己容有的行为。常见有三种情况:
(1)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为。
(2)侵犯单位土地使用权行为。
(3)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行为。
F. 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范围
具体要看是哪方面侵权,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然而目前,据相关统计显示,司法实践中采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方法确定赔偿额的微乎其微,采用许可费合理倍数的也是很少,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额的。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酌定赔偿是指,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的制度。 当然,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虽然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不存在或是专利许可合同或是许可使用费不合理时,法官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损害赔偿额确定,法官在酌定赔偿额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础是原告提供其损失的间接证据。 法院依法酌定赔偿额时,需要依据案件的相关事实。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被侵权专利的类型,发明和实用新型因比外观设计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因此法院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损害赔偿要高于外观设计专利; (2)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开发专利的投入; (3)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 (4)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范围、侵权情节、手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权利人在进行侵权诉讼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咨询费等。 综上,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依据具体案件的相关事实,原告在提出诉讼主张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时,结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尽可能提供索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G. 请问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什么
你好来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自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H. 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身份的标志。未经持有有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的。要现实的法律事务中商标侵权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I. 侵权行为实施地如何认定
首先你对这个法律关系的定位错了。发生车祸后,消费者可以以消费合同或产品质量侵权提起诉讼,如果以产品质量侵权提起诉讼的话,则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详见法律适用法)
J.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吗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既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准据法,那么明确侵权行为地自然至为重要,因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支配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首先要涉及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如果侵权行为的有关因素主要指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都发生在同一国家或法域,那么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难事。如果加害行为发生地相损害发生地不一致,那问题就麻烦了。尤其在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交通的条件下,一个侵权行为始发于一国,损害的发生涉及数;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国为加害行为地,哪一国为损害发生地便更为复杂和困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各国历来分歧很大,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统一。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种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或观点。
1、加害行为发生地标准,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准。这一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地方作为侵权行为地,而不问其损害结果发生于何地。因为加害行为对侵权案件有极为重要的联系,而损害发生地常有多处,不易确定,或者常出于偶然,当事人对之不能预见。[2]欧洲大陆有许多学者赞成这一理论,并有许多国家持此主张,如奥地利、波兰等。
2、损害发生地标准。此说认为,民事责任之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又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要件。只有加害行为而没有损害发生,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对损害发生地的社会公益影响最大。因此应以损害发生地法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这是美国过去的传统理论和实践。
3、最有利于受害人标准。这种观点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在二者不一致时,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不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要他认为该地法律对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