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协议
Ⅰ “牙买加协议”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史,密,森,协,定相继崩,溃之后,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会议上达成的国,际,货,币,制,度的新,协,定。1978年4月生效。法,律,性地认可了早已出现的黄,金,停,止,兑,换、汇,率,自,由,浮,动。为了解决以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体,系,主,要,储,备,货,币所产生的各种矛盾,IMF于1972年创立了SDR(特,别,提,款,权)的制,度,并提出了汇,率,制,度的改,革。这是IMF于1976年达成的“牙,买,加,协,议”最主要的内容和特征。
协定的主要内容:
取消汇,率,平,价和美,元,中,心,汇,率,确认浮,动,汇,率,制,成,员,国自行选择汇,率,制,度;
取消黄,金,官,价,黄,金,非,货,币,化,按照市,价,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方之间用黄金清算的义务;
增加成,员,国的基,金,缴,纳,份,额,由292亿特,别,提,款,权提高到390亿特,别,提,款,权,主要是指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
特,别,提,款,权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交,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账,户,资,产一律用特,别,提,款,权表示。
Ⅱ 简述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和《牙买加协定》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1)概述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该协定对各国对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等问题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确定的规则、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形式的总和。
(2)历史
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后,美国经济实力却急剧增长,登上了资本主义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国际地位也因其国际黄金储备的巨大实力而空前稳固。这就使建立一个以美元为支柱的有利于美国对外经济扩张的国际货币体系成为可能。
1943年,美国财政部官员怀特和英国财政部顾问凯恩斯分别从本国利益出发,设计战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提出了两个不同的计划,即“怀特计划” 和“凯恩斯计划”。 “怀特计划”, 主张取消外汇管制和各国对国际资金转移的限制,设立一个国际稳定基金组织发行一种国际货币,使各国货币与之保持固定比价,也就是基金货币与美元和黄金挂钩。会员国货币都要与“尤尼它”保持固定比价,不经“基金”会员国四分之三的投票权通过,会员国货币不得贬值。而“凯恩斯计划”则从当时英国黄金储备缺乏出发,主张建立一个世界性中央银行,将各国的债权、债务通过它的存款账户转账进行清算。
1944年7 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有44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与联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两个附件,总称为“布雷顿森林协定”。
(3)核心内容
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间就货币事务进行共同商议,为成员国的短期国际收支逆差提供信贷支持
美元与黄金挂钩,成员国货币和美元挂钩,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
取消经常账户交易的外汇管制等
(4)作用
建立了以美元和黄金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结束了混乱的国际金融秩序,为国际贸易的扩大和世界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美元作为储备货币和国际清偿手段,弥补了黄金的不足,提高全球的购买力,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
(5)结局
20世纪60~70年代,爆发多次美元危机,其后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协定》为标志美元对黄金贬值,同时美联储拒绝向国外中央银行出售黄金,至此美元与黄金挂钩的体制名存实亡;1973年2月美元进一步贬值,世界各主要货币由于受投机商冲击被迫实行浮动汇率制,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但直至1976年国际社会间才了达成了以浮动汇率合法化、黄金的非货币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牙买加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仍得以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牙买加协定
(1)概述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秩序又复动荡,国际社会及各方人士也纷纷探析能否建立一种新的国际金融体系,提出了许多改革主张,如恢复金本位,恢复美元本位制,实行综合货币本位制及设立最适货币区等,但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直至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会议,讨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经过激烈的争论,签定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
(2)主要内容
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
推行黄金非货币化
增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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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牙买加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
牙买加协议正式确认了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局面,成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同时IMF继续对各国货币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监督,并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促进金融稳定,缩小汇率波动范围。
2、推行黄金非货币化。
协议作出了逐步使黄金退出国际货币的决定。并规定: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成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成员国相互之间以及成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IMF逐步处理其持有的黄金。
3、增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规定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来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
4、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
成员国的基金份额从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至390亿特别提款权,增幅达33.6%。
5、扩大信贷额度,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
Ⅳ 5. 根据《牙买加协议》关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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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牙买加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牙买加协议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牙买加协议”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IMF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等,不仅对第二次修正IMF协定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形成目前的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黄金和汇率体系。经过反复磋商1976年1月8日在临时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基金贷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称牙买加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则称为“牙买加协议”,其要点如下:
(1)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但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并与IMF协商。IMF要求各国在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寻求持续的经济增长,稳定国内的经济以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并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这部分条款是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但同时又强调了
IMF在稳定汇率方面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IMF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法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约1亿盎司,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购回。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订S皿s的有关条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协议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IMF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易以SDRs代替黄金,IMF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并且尽量扩大SDRs的其他业务使用范围。另外,IMF应随时对SDRs制度进行监督,适时修改或增减有关规定。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的困难。扩大IMF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5)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各会员国对IMF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SDRs,增加33.6%。各务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西德和日本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据“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协定条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同年4月,IMF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权IMF发行sDRs),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60%以上的会员国和80%以上多数票的通过,从而正式生效。
Ⅵ 牙买加协定什么意思
牙买加协定(Jamica Agreement)指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史密森协定相继崩溃之后,1976年国际内货币基金组织的容“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会议上达成的国际货币制度的新协定。1978年4月生效。
Ⅶ 牙买加协定的介绍
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史密森协定相继崩溃之后,1976年国际货版币基金组权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会议上达成的国际货币制度的新协定。1978年4月生效。
Ⅷ 1. 货币是如何产生的
最初的贝币。可是我们无法解决中原地区的贝币是如何来自遥远的大海边,而且量那么大?也许正是这种稀缺性使得贝得以成为货币吧?
后来的青铜铸快也曾经被当做过货币,更为有趣的是南方发掘出来的青铜铸块还明显的保留着贝币的样子,被做成贝壳形状,也许这真是远古贝币遗留下的印记。
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货币有了一定的规则、形状。南方的鬼脸钱(俗称。样子像鬼脸而得名);东方燕赵地区的刀币;中原地区的铲币;西方游牧地区的圆形方孔钱。而这些不同的钱币也真是不同的经济区的反映。南方的鬼脸钱至今无法得到真确的答案。东方燕赵地区的刀币正是那里渔猎经济的反映。中原的铲币则是农业锄耕生活的反映。而西方的圆形方孔钱也是来自卫国的商鞅带来的。
秦始皇以后一统天下,规定了钱币一律用秦国实行的圆形方孔钱。发行了半两钱。货币作为中介物首先开始有了一定的面值。西汉发行了五铢钱,同时改进了秦朝的半两钱的形制,在圆廓的外面加上了突出的沿,这样就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消钱的边缘,另铸钱币。
王莽时期,也发行过大量的钱币,各种形制的都有。
到了唐朝时,开始出现了“通宝”,最早的开元通宝,以后中国的钱币大都沿用此习。
北宋时候在四川民间最早出现了纸币--交子。但是流传并不长远。元朝是一个唯一强行推行纸币的朝代。
到明清时代,金银作为货币开始出现。这与新大陆的发现不无关系。正是新大陆发现了大量的黄金,欧洲殖民者才有了足够的金银开始和中国贸易,而金银也源源不断的流入入中国,这也是的金银作为货币在中国大量流通。
Ⅸ 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
“牙买加协议”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IMF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等,不仅对第二次修正IMF协定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形成目前的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黄金和汇率体系。经过反复磋商1976年1月8日在临时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基金贷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称牙买加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则称为“牙买加协议”,其要点如下:
(1)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但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并与IMF协商。IMF要求各国在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寻求持续的经济增长,稳定国内的经济以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并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这部分条款是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但同时又强调了
IMF在稳定汇率方面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IMF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法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约1亿盎司,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购回。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订S皿s的有关条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协议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IMF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易以SDRs代替黄金,IMF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并且尽量扩大SDRs的其他业务使用范围。另外,IMF应随时对SDRs制度进行监督,适时修改或增减有关规定。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的困难。扩大IMF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5)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各会员国对IMF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SDRs,增加33.6%。各务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西德和日本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据“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协定条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同年4月,IMF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权IMF发行sDRs),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60%以上的会员国和80%以上多数票的通过,从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