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纠纷
1.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处理这方面纠纷的律师应该很多,听说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司法资源方面也很棒,他团队的办事效率高,在上海比较有名。
2. 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治理结构的内生性缺陷,导致主张成员权益的纠纷增多
基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和分配制度,忽视了共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界定,使共有资产没有明确的出资人和管理规章,股东身份与股权份额难以确认;在公共积累资产等企业收益中,对离退休人员(动态的、不断增加的群体)的利益分享,没有明确的操作办法;对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以及企业不同时期净资产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定价、转让机制。在不动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一部分退休、离职股东主张要求按增值后的潜在利润计入企业净资产,作为股东退股价的定价标准,从而使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面临着“卖厂——分钱——停产、破产——走人”的严峻局面,给企业正常发展、劳动力就业、社会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监管服务部门的缺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制定、规范监管和服务机制。2001年下半年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牵头完成的对暂行办法的修改草案,曾按有关程序上报,至今尚无下文。在全市范围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指导、跟踪服务、问题协调等处于缺位状态,企业出现的许多问题和矛盾在初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政策的滞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司法审判陷于困境
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法规未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原有政策已经滞后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甚至是其中有注明将另行规定的,至今未有下文。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从依据、参照,使法官的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处于两难境地。
目前本市现存的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生存能力强,职工就业、收入稳定。在资产价值增值的新形势下,由于其自身内生性缺陷所导致的司法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蝴蝶”效应,引发企业破产倒闭和大量在职人员下岗失业,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为了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推动此类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1.解放思想,正确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实作用
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特征的新型合作经济,既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又引进了股份制的治理办法,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具有更大的兼容性。不能因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大多是制度性缺陷和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所致),而否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要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并赋予正常的发展空间。
2.尽快明确监管服务部门,完善政府服务
尽快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市区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和诉求。推动工商登记方面的改革,简化手续,提高操作性和执行效率,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股份变动频繁的现实要求。
3.完善现有政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由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现有政策,明晰资产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式、新发展需要的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引导现有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行或深化改革,并为国有、集体企业新一轮的改制提供一个有效载体,为司法审判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给予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同其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对国有和集体改制的企业,可以以职工上岗率60%为起点,多上岗人员的比例,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鼓励企业减少对社会释放下岗人员。【启东律师】http://www.lawtime.cn/qidong
3. 公司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在2018年8月1 作为购买股份份额5%实股
目前需要确定的是,你购买了股份,是公司股东,是否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你是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退出时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
4. 股份制公司退股引发的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运作三年想直接退股不是容易操作的。但出售确实对你不利,按照出售来看,以下请参考
1、查初设时的协议,有无明确规定你就是三成;
2、到工商局查登记注册时你占股份比例;
3、找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看有无对你有利的证据;
4、配方,渠道皆算成无形资产有无依据,如有,那么是否已经入在公司,产权是否交割,如没有,就说明出资不到位,你到法院以股东是否申请资产保全,且要求重新界定股权比例。
5. 股份纠纷什么部门能解决。
您好:
如果是股份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只能起诉到法院进行依法判决处理了。
6. 股份纠纷,一般怎么解决
能具体什么样的纠纷吗,是退股,还是继承股,转让股还是什么?
7.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8. 股权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9. 想请有过股份纠纷或者律师回答
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争议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