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纠纷
① 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纠纷
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纠纷?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② 法院受理家产纠纷问题吗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不受理赔偿申请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机关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一定的程序
③ 家庭财产纠纷问题
补充回答:
1、如果健在:二老同意将房子过户到二女婿名下的,大女儿真的没有胜算了。除非将来二女儿和女婿将来严重侵犯二老或二老近亲属,二老撤销赠与、收回房产重新分配。
2、“如果找到最初修县城房子是大女儿出钱买的地的证据能否分得一点财产?”:可以要求二老返还出资和相应利息,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出资当初是借给二老的,有可能认定为大女儿无偿赠与二老的,可能也麻烦,建议找二老问出资的事要求二老承认是借大女儿的,最好能写下借条,实在不成可以录音。
珍重,想开些,能要回多少算多少,自己的身体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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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我只从法律角度回答,至于说风俗、人情的事,没法儿说得清应该不应该。
1、不管出嫁的、还是招婿入家的女儿:都对父母的遗产有相同的继承权,这一点是肯定的。
2、这二套房子:
(1)如果大女儿能找到过户到二女婿名下之前都是老爷爷名字的证据,还好办些。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证据,房子已经过户到二女婿名下,就是二女儿和二女婿的财产了。
(2)楼房和祖屋:是在老爷爷过世前过户到二女婿名下的,还是在老爷爷过世后过户到他名下的?
A、如果是在老爷爷在世时过户到他名下的:有老爷爷和老奶奶的同意,过户行为有效,视为二位老人将他们的财产无偿赠与了二女儿及二女婿,大女儿没有办法了。不管是否符合人情,法律上的规定是:老人的财产,两位老人可以自由决定赠予任何人,赠与二个女儿之外的两姓旁人也可以。
B、如果是在老爷爷过世后过户到他名下的:过户行为违法,侵犯了大女儿的继承权,大女儿可以在知道过户到二女婿名下的事实后二年内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过户(也可以先到房管局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到二女婿名下,房管局不予撤销时再到法院起诉),收回房子重新分配:房子先分出一半归老奶奶,剩下的一半老爷爷的遗嘱有效的,全部由大女儿继承;老爷爷的遗嘱无效的,由老奶奶、二个女儿共同继承。
3、“就是尽量不要大女心里觉得憋屈。毕竟已经怄了10多年的气了”:不管怄了多少年气,不管有天大的憋屈,只要大女儿找不到证据,一样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想得到遗产,就想办法找证据;找不到证据时也不要再憋屈:好男不吃分家饭,好女不穿嫁时衣,靠自己的双手吃饭,更硬气些。
④ 家产纠纷问题
如果父母留有遗嘱,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育子女,对于遗产一般应均分,也可以不均分,由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
具体你可以参阅《继承法》。
⑤ 家庭财产发生纠纷,打官司一般应该怎么分配
首先,要搞清楚那套旧房子(即户主是你继母的)是她自己的财产,还是她与你父亲的共同财产(即是他们结婚后共同买的,还是她自己买的),如果是她自己的财产,那么你是没有权利干涉她卖房子的。如果是她与你父亲的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后,按照他的遗嘱,旧房子是归你继母与你妹妹的,那么房子的四分之一就是属于你妹妹的,因此,你是可以干涉她卖房子的(因为,你妹妹尚未成年,你继母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她的权益,你可以作为监护人替你妹妹干涉她的)。
其次,同样要弄清楚的是,那套新房子,是你父亲自己的财产,还是你父亲与你继母的共同财产呢?如果是你父亲自己的财产,则按照他的遗嘱,那套房子就是你的了。如果是你父亲与你继母的共同财产,则你只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那部分财产(即房子的一半),另一半房子是属于你继母的,你无权取得。
当然,以上问题的前提就是,你继母也承认你父亲生前有遗嘱存在。因此,当务之急,是找到知道你父亲立过口头遗嘱的证人,形成有效证据,以便以后万一发生纠纷,可以对抗对方。
假如,你没办法证明你父亲有遗嘱,或者以后走上法庭后,法庭没有认定的话(肯定是你证据不足证明遗嘱的存在),那么,你父亲的财产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即他的财产(房子的全部或一半,取决于房子是你父亲自己的财产,还是和你继母的共同财产),将在他的配偶(即你继母)、他的子女(即你和你妹妹)、还有他的父母(即你奶奶)间平均分配。这样的话,你分到的财产肯定会少的,所以,赶紧,找到证人证明你父亲口头遗嘱的存在是最重要的。
希望对你会有帮助。
⑥ 家庭财产纠纷
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⑦ 三代家产纠纷怎么处理
关键问题是你奶奶在不在世?
如果你奶奶在世且你叔叔没有妻子、儿女,则你三叔的赔偿款应当归奶奶继承,因为你奶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情形下,你将来可从你奶奶处代位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那份。
如果你奶奶也不世且你叔叔没有妻子、儿女,则你三叔的赔偿款只能由你二叔继承,你没有份,将来也不能代位继承。
楼上讲得欠妥。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⑧ 家产纠纷
可以,只要没有遗嘱,子女都平等的享有有继承权,但是你们可以向法院提供他们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这样可能有助于你们
⑨ 家庭财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86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 “宅基地使用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价款购得争议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永生在自己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声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是杜喜生、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五口人,这是杜永生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实属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应当予以保护。以杜喜生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办了宅基地使用证后,已经对此房产进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转让给以杜喜生为户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发生纠纷后,杜永生对自愿转让产权的行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事项,声称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杜永生的翻悔行为,不予支持。据此,平定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8日判决:讼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属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及其母杨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间是准备以原价转让房屋。至今房产证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所有权已经合法转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杜永生仅在1986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上诉人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的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是指五口人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此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这一事实。一审认定的杜喜生将此房以1800元价出租给邻居使用一节,事实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效力。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又没有查明受让人有给付对价的事实,就应当对本案适用赠与房屋的规定。但是,房屋产权证书至今仍在上诉人杜永生手中。上诉人杜喜生和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等人虽在此房中居住过,却并不是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过的事实,就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合法转让,于法不符。杜永生虽然口头上说过要将此房以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给付的房价,更没有实际将房产交付给杜喜生使用,却收取了邻居卢维柱交纳的900元房租,这些事实都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既没有发生过无偿的转让,也没有发生过有偿的转让,一直控制在产权人杜永生手中。据此,阳泉市中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1月9日判决: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双方所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归杜永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