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
1. 政府招商引资怎样签约协议书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价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
(4)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5)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措施
明确要求投资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范文本双向约束机制中还对此约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取消尚未兑现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实践中,投资商直接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
2. 政府的承诺或者政府的政策规定可不可以认为是政府跟老百姓之间的合同
现实是很缺现实的,如果你政府答应您的是不是很快就能办到的,它是需要有一步一步的审批一步一步的程序的
3. 企业与政府可否签订协议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因为比如行政合同就是政府可以签署的范围,一般涉及土地的出让和政府购买等经济类的合同。此时二者可以作为平等的主体签署合同。
政府机关如果购销办公物品、办公楼装修,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政府机关是法人),一样需要签订经济合同,一样可以签订。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其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发[1984]27号 【颁布时间】1984年12月03日 【生效时间】1984年12月03日 ,所以党政机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
(3)政府合同扩展阅读:
企业与政府履行协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作为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事前论证,充分调研。签订合同前,需查明是否存在与协议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性规定等。如果存在且与协议内容相冲突,或者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即使一方为政府,也需要严格遵守。
2、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体评估风险种类、风险值系数、出现风险的原因、相应的防范方案等,由律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这样即使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也能有条不紊的解决。
3、发生意外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如果政府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作为政府,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属于与企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且合同未违反相应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那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
4. 政府合同工
这个不一定,而且事实上,职场上,如果上司频频训斥某个员工,那么证明上司对这个员工抱有一定的期待,而且也原意培养员工,所以员工出错后,会通过训斥来指正
而那些被不闻不问的员工,往往是最先被淘汰的,就如同各大佬所说的小白兔员工
记住,爱之深恨之切,没有那个人会无缘无故指责你
5. 政府聘员和政府合同工有区别吗
政府聘员和临时合同工的性质其实一样,都是目前过于重视“身份、编制”的体制下,在行政和事业单位编制以外的一种畸形“身份”的人员。
事实上,政府聘员除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外,我们参与的工作和绝大部分普通公务员是一样的。
政府雇员做得好,也必须经过政府统一组织的考试才能成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相对来说,福利补贴待遇就没有政府合同工好。
政府聘员不纳入国家机关人员的正式编制序列,按劳动法交付“五金”,工资待遇也比正式人员低的多。
6. 企业有义务向政府部门提供合同吗
如果政府部门是需要调查什么的话,企业就有义务向政府部门提供合同,如果不是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提供合同的。
7. 政府和个人如何签定合同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民法总则》,另一个是《合同法》。
第二、在民法理论上,认为“人”的含义有多种,其中主要的包括两类,一类叫“自然人”,每个活着的公民都是自然人,比如您和我;另一类叫“法人”,“法人”是虚拟的称呼,主要指各类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个自然人,是个能吃饭能睡觉的活生生的人,一般由单位的一把手担任。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机关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法学上有这样一句话,非常著名,您应该听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意思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无论其有何种权力(或权利)、多少财富、何等地位等。因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和个人之间签订合同,同政府机构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同不同的人之间签订合同没有区别。
第四.签订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共有的一个理念就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至于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效力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以上是理论方面的论述。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政府方面会派出一个相关负责人为代表,与个人谈判,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等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如果确定了合同内容,政府方面的代表会将合同内容向政府方面的主要领导请示;政府方面主要领导(一般是一把手的领导)同意后,双方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个人要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政府方面要加盖公章,并由政府主要领导或政府方面的代表签名、盖个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政府和个人这双方完成了盖章和签字程序,合同就正式生效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