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㈠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废止后新的叫什么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序号:23
法规名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一样吗
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㈢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四点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三)免税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印花税
㈣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财产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一般风险应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假如某一种风险没有出现或控制得当,减少甚至避免了损失,则承担风险的一方就可能由此而取得效益,这就是风险效益原则。因此可见,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越大,盈利机会越大。要害在于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治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治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碰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治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合同中的风险是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鉴于各自的位置不同,因此,所采取的措施、方法也各异。项目的每一个参加者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应有预备和对策,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 1、业主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非凡注重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足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商碰到财务困难时,假如业主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假如业主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这样,对业主不利。 (4)聘用好的建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 (5)利用履约保函、滞留金等经济手段,约束呈报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2、承包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回避 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该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非凡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业主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业主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 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商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商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商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 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3)控制风险损失 主要是在工程实施阶段注重风险因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主要方法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项目实施时加强成本控制,经常统计和考核直接费和间接费的使用;注重风险的发生和发展的征兆,提出风险损失猜测,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成本控制计划,或组织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二、熟悉合同条款和保险条例,利用索赔控制损失。 三、密切注重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及业主的支付能力和信誉。例如在某些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时,提前储存一些物资;当业主多次拖延中期付款时,相应地放缓工程进度,适当控制投入材料的数量,减少占用的流动资金。 (4)予留必要的风险费 这是最常用和简单易行的减轻风险的方式。但是假如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增加报价的方式对付,那就不可能得标。风险本身据有意外性和随意性,有些风险也不是提高报价就可以弥补的,所以,投标报价时,应适当考虑留有一定比例的风险费用。例如,假如工程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则可根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的浮动趋势,以及工期长短和预付款的数量,制定定购物资的分批时间,仅对后期采购的材料适当增加涨价系数。对于工程量计算不准、外部条件估计不足,适当考虑不可预见系数。国外工程的风险费一般在4%-6%之间,这个系数可以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价适当增加和减少。 3、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降低合同风险 对于工程项目,风险治理要求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项目治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然,并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上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衔接的治理过程。风险治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治理者消灭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预备的、理性的实施项目,减少风险的损失。各个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担比例会有不同,风险的分担,应在合同中写明,各种风险有合同的哪一方承担,承担哪些责任,这是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的分担,要有助于调动合同当事人的积极性,认真做好风险治理工作,从而降低成本,节约投资,公平合理的风险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业主得到合理的投标报价,承包商则可以更准确、稳妥地计划工程施工,避免潜在的财务危机。但这种平衡关系,在实际工程中很难具体地、定量地评价和把握。根据风险治理理论,风险分担得原则是合同双方中,谁能更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某种风险,或者减少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则就由谁承担该风险。 虽然风险因素的存在、发生及产生的后果都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猜测、评估,但是也有一定的规律,业主和承包商都应重视历史经验数据,最大限度地占有信息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风险引起的损失。
㈤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是否还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为无效的。
法规名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为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扩展阅读: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2、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3、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
㈥ 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 将工程
根据问题描述,A、B公司的做法均欠妥,缺少有效沟通协商。问题的焦点是保修期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究竟如何计算问题。
一、建设单位A公司:
1、“A公司在没有经过施工方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另请了第三方对工程做了修复,并据此将刺余的40万元保修金支付给了第三方”。——A公司做法欠妥。
2、遇到问题应主动耐心友好协商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施工单位不予回应保修,A公司可另行安排他人维修。A公司最佳的办法是:书面通知B公司前来维修,告知如不前来维修或协商确认是否属保修期等等,则A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扣除B公司的保修金支付给第三方。这样,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一般会有回应的!这样,一方面尽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留书面证据。
3、至于是否属于保修期问题,其实可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解决。
对于一方认为是保修期后的问题,另一方认为不是保修期的问题。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属于保修期,这就好办了;如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保修期,问题也有办法解决的。这样解决就简单多了。
4、行业习惯做法:
(1)、通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无论有无发生过保修,如果过了合同规定保修期的时间,均表示保修期满,建设单位付清施工单位保修金。当然,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2)、无论保修期内外,建设单位通知维修,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响应,及时去维修,只是可能会协商关于保修期外的维修费问题。
目前只有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5、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二、施工单位B公司:
1、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理应积极响应,及时维修,不得拒绝。至于是否属保修期,可按前述办法,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或友好协商解决。所以,直接拒绝维修的做法是错误的。
2、如经主管部门确认属保修期,则无话可说,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如经确认,不属保修期,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维修费用。
三、关于如何处理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
——其实,这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设计采用的防水方法、防水材料与施工方法。
1、如果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水方法,优质的防水材料,施工单位施工时合理施工,则基本可一劳永逸,不渗不漏。否则,等到发生渗漏后,再去维修,都很难处理得完美了。防患于未然便是最好的方法!
2、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一般,双方友好协商沟通,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才是好办法,某些时候,其实,退一步海阔天高!
3、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公司为抢工期,严重压缩工期,严令施工单位不顾冬雨时间的不合理施工时机,快速进行防水工程施工,自然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隐患。
㈦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负责缴纳。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
㈧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㈨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已注明金额,之后又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即使最终的金额比原先签订的金额多,这部分也是不需要补缴印花税的。如所签订的合同是因特殊情况无法注明金额的,则需对实际发生金额补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