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壹』 2014年最高法发布十一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吗
有。
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原告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转账支取后供个人挥霍。事发后,徐某、陈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单到期被告未兑付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勾结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为原告开立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交由徐某,导致涉案款项被骗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被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俞建水虽然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徐某就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与存款被骗取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俞建水于存款前,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查询确认上述款项确实已存入其账户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亦始终妥善保管存折,显然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俞建水与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
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诈骗而致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骗导致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
『贰』 储蓄合同分纠纷案
2007年……时间太久远,因为这几年的时间差,现在来看是无法解决的。如果是在当时,就可以,假设事情是发生在当场。
要求银行查询该柜员处的录象(客户不能看,得由银行人员看),录象可以看到柜员的整个操作,包括接钞后放在哪里、点了几张钞、有没人拿走或私藏,都可以看清楚;
若银行不处理,客户不要离开银行,可以当场报警,由警方来查看录象(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查看完录象,
如确实无法看清当时情形,银行需要清点每个柜员的钞箱,核对金额,如有长短款可以清查出来(如果银行不配合,警方可以要求);如无长短款,警方可以对银行柜员进行搜身检查,当然,这个要看警方了,如果他们不肯进行此检查,你也没有办法;
如录象看清了当时情形,柜员并无不当操作,客户递入款时已经是少了的,银行无责任,由客户自己解决,继续纠缠吵闹就属于扰乱金融场所秩序了。
一般来说,客户进行此投诉时,银行当时就会进行上述检查、查看的操作,以确定银行是否出错,通常不会搞到报警的地步。
这种事情一般不会形成诉讼,银行会通过录象等的能作为证据的方法来证明自己,而且银行柜员这样私藏钱的,除非是神经病;另外银行都有6S标准和检查,柜员周围一般较干净,如果掉地上很容易发现。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虽然不能说银行一定不会有错,但这种事情发生几率较高的可能性是客户记错或漏了。
最后,如果自己钱很多,又很闲,同时又有种莫名的信心认为自己可以告倒银行的,尽可以试下和银行打官司。
『叁』 如何认定定期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存款人存在过错责任
定期存款是储蓄存款的一种类型。指存款人同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形式。 储蓄存款指为居民个人积蓄货币资产和获取利息而设定的一种存款。储蓄存款基本上可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储蓄存款虽然可以随时支取,但取款凭证-存折不能流通转让,也不能透支。传统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对象一般仅限于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且若要提取,必须提前七天事先通知银行,同时存折不能流通和贴现。目前,美国也允许营利公司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但存款金额不得超过一5万美元。除此之外,西方国家一般只允许商业银行的储蓄部门和专门的储蓄机构经营储蓄存款业务,且管理比较严格
『肆』 继承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储蓄合同纠纷吗
问了太模糊了,没有储蓄合同这一说的。
合同基本上约束的是签订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版如果一方死权亡的话,继承人可以代为起诉。
如果你的问题是出现储蓄继承困难的话,即被继承人过世,银行里面有储蓄但因为不知道密码银行不让取的话,倒是有个建议可以做个公证,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就可以了,基本上银行还是相信公证书的。
『伍』 求解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题,关于储蓄合同纠纷,在线等,多谢!希望能认真作答!再次感谢!
袁某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但将相关款项存入自己的用户名的银行账户内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00美元的损失,应当由储蓄所承担。袁某欲与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关系。将存款凭条与现金交给接待员并取回铜牌。属于动产交付。接待员应尽到审核义务,即现金与凭条记载是否一致,此时动产物权——现金已有储蓄所占有。发生了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