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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09:03

① 关于合同纠纷问题!求解答谢谢

如果对方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一般会中止执行。如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可以再要求恢复执行的。

1、合同纠纷找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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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③ 关于合同纠纷问题.

合同有效,押金应当退还。但是如果起诉的话,对方可能辩称没有收到你的押金,到时候你提不出证据,也是无济于事。因此,双方先协商,哪怕少退一点,不要最后打不赢官司,还要浪费时间和诉讼费。

④ 合同纠纷

我给你提供一篇建筑经济杂志的文章 相信对你有用
针对您的情况 主要是量差问题 请注意这篇文章的分析
根据您自身情况解决问题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遇到理论与实际的许多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以期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风险与防范。

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价差”争议,即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量差”争议,即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量差。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3、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在投标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上海公司在报价时依据的是施工蓝图,而非韩方设计的白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湖南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以韩方设计的白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因双方对上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公司慕名来到本所,委托本所对上述争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上述争议的主要法律意见为:

1、关于“价差“。本所认为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本所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2、关于“量差”。本所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请求湖南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本所建议上海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本所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韩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

因此本所认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湖南公司以韩方白图中已含相应工程量为由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调整工程价款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公司根据本所的法律意见,与业主湖南公司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湖南公司同意补偿上海公司480万元。

上述案例所涉争议集中了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有更深刻的了解,笔者结合本所律师实践,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风险类型、争议焦点、预防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业主是外资的工程合同中,这一比例则高达70%。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大幅度上升。

笔者所在的建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近一两年,本所承接的涉及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业务中,因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占较大比例。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去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所律师正在代理诉讼的一起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因承包范围不明确而引起的70余万元的造价争议。承包商坚持这70余万元的施工内容不在承包范围内,属于后增加工程,应当追加价款;而业主认为合同报价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凡是图纸载明的、或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工作都是闭口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不同意增加价款。由于报价时仅有一张简单的平面布置图,合同价款涵盖的内容到底包括哪些,双方均无法证明,因而导致争议。

此类争议虽然比较少见,且主要发生在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发包之间,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和做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同行的高度注意。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建议承发包双方在今后签约时注意。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时间和询标时间(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笔者建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围是固定价款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⑤ 关于合同纠纷问题!

你可不可以弄个段落,看着看着就串行了

⑥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解答

你这是考题吧?

⑦ 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

如果按照双方合作约定进行的操作,你的胜算很大,一审的结果已经证明了这点,你不需要过分担心对方的“胡说八道”,对方如何主张,就需要提供何种证据,你只需要收集佐证你主张的证据,积极应对即可。


⑧ 有关一个民事合同纠纷案子

1.该案中只有在被告向原告作出过要求先履行的请求行为(即提示或者告知原告余额不足)才视为先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视为先履行抗辩权!
2.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被告在余额不足时负有告知义务”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当负有告知义务而实际没有履行的.那么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的情形!
3.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因 导致停机并且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应当就该损失承担一定的 赔偿责任!
4.其他还有需要咨询的可以见我用户资料 有群可以加!提供劳动争议.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物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服务!

⑨ 关于合同纠纷

1、张某的土地是应该是登记在其所成立的目标公司名下吧?问题不是太清楚,建议把问题详细整理一下;
2、张某出土地,持股40%,另外,60%由李、王、孙三人共同持有,其内部按张某占40%,李某占40%,王某和孙某共占20%,各股东持股是否经过工商登记,还是只是私下这么约定?这个可能有较大区别,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3、问题1说的不是太清楚,再理一理,重新表述一下,问题2,要明确两份合同相关约定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案情及问题表述的不是特别清楚,建议不要着急,耐心对问题进行梳理、补充,方便做出准确答复。
另,问题较多,也可直接来电或当面咨询(如在北京),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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