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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06:31

㈠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间接侵权

郑成思在其《版权法》曾经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认为间接的含义有两种,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40页)。对于第一种含义下的间接侵权,也称为共同侵权。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观点与郑成思殊途同归,他用了第三人责任来指代间接侵权的责任,所谓第三人责任,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第二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第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他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人责任主要有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两种。(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第88页)。
按照李明德的观点,实际上郑成思所说的间接侵权的第一种含义就是帮助侵权,第二种含义是替代责任,正好跟郑成思对于间接的两种定义相一致,这说明了至少在著作权侵权中,间接侵权指的是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从间接侵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似乎并不考虑主观状态,但是从帮助侵权的帮助来看,这种帮助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具备可惩罚性,特别是其单独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主观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则体现要具备上述主观要素,该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发明创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该产品提供给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专利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有何区别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版、诱导他人实施专利权,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㈢ 间接侵权责任是什么

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内利控制的行为,但容却基于主观过错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基于定义,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间接侵权”或“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的用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解释为包括间接侵权。

但是,间接侵权的构成与直接侵权不同:法律规定间接侵权是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手段。要将本身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定为侵权,该行为必须有可责难性,即该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主观过错。[ii]因此如果原告起诉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则不但要证明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是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在法律适用上必须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判定被告侵权,而不能仅仅援引《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47、48条。

㈣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有什么不同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犯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㈤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
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受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发生下列依法对五种侵权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该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该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㈥ 什么叫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间接侵权主要发生在中间商身上。比如,提供链接方便广大网民下载某一受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资源,网容民下载了就是直接侵权,提供网络链接的就是间接侵权。
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特定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链接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软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2、软件供应商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引诱或实质性帮助作用;3、软件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
这实际上等同于同侵权行为,下载链接的人与提供连接的中间商形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㈦ 间接侵权的区别

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应该是按份责任,而不应是连带责任。确定多人侵权行为中各个行为人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仍应根据客观行为发生的原因力之间的关系。首先,如果各个原因力是同一的或者是相加共同组成一个行为,原因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是典型的共同侵权,此时原因力虽为多人实施,但对于受害者来说,此多人实施的原因力实际上是一个原因力,而原因力的实施者自然应该就一个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一个原因力的多个实施者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各个原因力都能造成损害,但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故意或者过失,实际发生的损害是由于多个相同的原因力相加造成的,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原因力实施者之间并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假定该命题成立的话,将出现受害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实践中发生的事实多属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的,为了平衡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力量对比,法律拟制了多个原因力实施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
量刑偏轻是对渎职侵权的间接
三,多个原因力之间没有关联性,各自实施的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且行为人也没有沟通,只是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偶然性的结合在一起,且各个原因力的实施者单个无法造成损害的发生,就构成间接结合侵权,该情况下,要求各原因力的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很不公平的,毕竟单个行为是无法出现损害的,单个行为只有危险存在,不可能实际发生损害,这与前述的情况也是相去甚远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各个原因力的大小实践中也是可能的,根据条件与原因、距离远近、过失的大小、防止危险的能力等因素的对比,完全可以确定各原因力的大小,故此对于此种情况承担按份责任是十分合理的。
间接结合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存在一个主动方,也就是作为者,还有一个从动方,也就是不作为者,作为主动方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属于动态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动因,行为的后果与其行为直接相关,换句话说,也就是动态行为使原本仅仅存在的危险转化为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故此一般应认为动态行为是间接结合侵权行为中较大的原因力,应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而静态行为对于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动态行为的发生,存在的仅仅是一种危险状态,故此应该认定静态行为者承担较小份额的责任。
另外,在认定各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大小时应注意一种情况,当静态行为者从事的是一种牟利行为,静态行为导致的危险是针对广大公众的一种风险,该风险的发生机率很高,同时杜绝风险又十分容易时,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静态行为者应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原因很简单,就是静态行为者放纵的风险不再完全是偶然性的,其静态行为造成的危险是其忽略的是所从事行业的基本义务,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㈧ 间接侵权的概念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林建军、杨金琪:《对间接和共同侵犯专利权的分析探讨》,载于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把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的间接侵权是,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零件,并且明知道这个主要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共同侵权”。第二中形式的间接侵权是,积极引诱和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引诱侵权”。
程永顺、罗李华著:《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技术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吴玉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载于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田力普:《关于专利保护与专利侵权中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1995年版,第69-92页。 我国学术界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权行为相伴随而形成两种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共同侵权说的主张: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24页,“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为:(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
2、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第956页,“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3、杨金琪编著:《专利商标技术合同疑难案例评析》,中国物资出版社,第131页,“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称之为共同侵权。”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独立侵权说的主张:
4、吴观乐:《浅议间接侵权》,载于《专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专利文献出版社,第45页,“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
5、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第111-112页,“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

㈨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有什么不同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版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犯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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