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纪合同有哪些形式
经纪合同包括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等三种形式。
(一)居间合同
居间(专业务)是经纪人为委托人充当介绍属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条件撮合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而进行经纪活动的一种业务活动方式。
居间合同主要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标的内容;
③佣金约定;
④结算事项;
⑤期限要求;
⑥违约责任;
⑦纠纷解决;
⑧其它条款;
⑨结尾部分。
(二)行纪合同
行纪,是行纪经纪人为委托人代购代销和寄售商品等服务的一种经纪活动业务方式。
行纪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标的;
②标的规格、质量、数量;
③价格;
④商品的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⑤交货地点、方式;
⑥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结算时间;
⑦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经纪人进行委托代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意志处理事务;
②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
2. 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
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
前面介绍的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还考虑了艺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着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骗取怀着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极不公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甚至还骗取他们的钱财。希望有明星梦的人要小心,别被梦想冲昏了头脑。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3. 什么是独家经纪合同
经纪合同是经纪人在承办经纪和代理业务时,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经纪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4. 明星的经纪合约指那些内容
艺人不仅要全盘交代学业、去向、交友、家庭,就连私生活也要上报给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经纪公司对艺人也有许多条条框框的制约。
国内经纪公司的签约年限为五年到十年,目前业内最流行的是八年为期。而一些从小就被大型经纪公司栽培的少年偶像,则要签下长达十多年的“卖身契”。 这些合约之所以被业内视为“卖身契”,是因为艺人把自己签给经纪公司,但经纪公司基本不提供任何的承诺和物质经济保障,有活就干,没活就饿肚子。
与合约期限直接挂钩的是违约金,为了避免出现艺人一红就走人的状况,经纪公司会一开始就在合约中提出高昂的违约金。
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经纪公司抽七成,艺人拿三成。许多新人还需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天娱的合约里就明文规定,签下的新人两年内必须为公司义务演出五场,所有艺人没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艺人拿四成。
当然,对于大牌艺人,经纪公司就要让着对方了。一名圈内人透露,“红了以后,你所想的任何签约年限,任何分成都有可能。”
经纪合约还会包括私人事务的限制。一位圈内经纪人向记者透露,“艺人不许关机,必须随时接听公司指示,公司安排的活动必须出席,否则就是违约。”被“偶像剧之母”柴智屏一手捧红的言承旭,也曾忍无可忍跳出指斥柴智屏“没人性,吸血鬼”——F4虽然大红大紫,公司不给配车,出入还得自己搭的士,并经常饿肚子。
5. 什么是房地产经纪合同
简言之:经纪合同是服务类合同(你和中介订立),明确提供什么服务内容,事后拿多少佣金;房屋买卖合同是供货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明确货价和相关的约定。设想,如果没有前者,房屋成交后,中介费怎算?又没预先约定。
补充:买卖合同的总订立份数应该不止3份。拿我们上海来讲至少5份,下家要贷款的达6份之多:买卖方各一,中介公司留存一,交税一、做产证过户需要一,贷款银行也要一。由于买卖是通过中介成交的,所以在买卖合同中有一页上要中介公司盖章的。中介规范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合同签完字后说明一下:合同还要送公司每份盖章,然后送买卖方各一份,其余的合同文本在办理各项手续时由他在现场递交进去。
6. 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法律并没有对其定性。
实践中都认为分为两种情况:
1、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
2、混合性合同
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
这种混合性质的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

(6)经纪合同扩展阅读: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当然,如果出现了必须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作为明星,聘用经纪人一定会顾及自己的利益,一定会有明星可以随时解除经纪合同的约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解除经纪合同。当然,可能会给经纪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7. 签订经纪合同应遵循哪四项原则
合同订立分为要约承诺:
1、要约的定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版目的的意思表示权,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为受要约人;
2、要约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内容须具体、确定;
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法律效力:即要约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变更与撤销要约;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即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原则;
(二)自愿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