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的标的指的是
⑴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
甲 方:
签定地点:
乙 方:
签定时间: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子————————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⑵ 标的物灭失分几种情况出自哪部法律书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⑶ 定制开发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三要素:从构成合同关系的要素这一角度来看,要判断某一合同是否成立,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合同关系主体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客体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内容是否存在。只有对这三个问题同时肯定回答,合同关系方才成立。由此,合同成立应具备有合同关系主体存在、合同关系客体存在、合同关系内容存在这三个条件,合同成立的这三个条件被称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关系主体存在:即合同关系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合同关系主体的存在,英美法中有“一个人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规则,指的就是这一条件。在此,合同关系主体是指合同主体还是指订约主体?在第一章“合同关系主体”一节中,我们已经介绍过,所谓合同主体是指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订约主体则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合同主体与订约主体的关系有五种情形:可以合二为一即订约主体就是合同主体;也可以相互分离即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不是一个人,譬如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约;而仅有合同主体却无订约主体的情形以及两者均无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没有意义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仅有订约主体而无合同主体(如A以虚构的B公司名义订约),此种情形因为虚构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而构成欺诈,显然违法而无法律效力,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因为存在意思表达一致或协议,所以合同还是成立的。因此订约主体的存在而非合同主体的存在才是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
合同关系客体存在:即合同标的确定且可能。合同标的的确定,包括已经确定和可以确定两种情形,以未确定或不能确定的对象作为合同标的,譬如笼统地说我要卖给你一批货物或借给称一笔资金,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的可能,指合同标的可以给付、履行或实现,以不能的给付作为合同标的,构成给付不能。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等。从合同成立角度看,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可能是指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的情形(譬如说我要卖给一颗原子弹),须承担缔约责任,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一时不能涉及到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有人认为“标的可能”这一条件应归属于合同效力之中,因为在实践中要区分标的的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非常困难,且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此类问题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来处理,即按合同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讲不通,没有标的的合同可以说是一种不着边际的合同,没有意义。
合同的标的须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和可得确定。至于合同的标的是否须可能,前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将其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区分自始不能及嗣后不能。然合同标的是否可能一般不影响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对此作出干预。如果合同生效,即便标的不能也可在履行不能时追究违约方责任。如2002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就不再将标的可能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取消自始不能及嗣后不能的区分。
合同关系内容存在: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已经形成的协议,即当事人已就相互之间将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除上述两个条件外,就看是否存在这种协议。协议达成的标准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对什么意思表达一致?这个问题被称为“合意的范围”。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对主要条款意思表达一致”即意味着合同成立。但新《合同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新《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精神看,要比原先“对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规定要宽松,当事人既可补充协议,也可由法官做出解释。其他国家对此的规定也是经历了一个由严格到宽松的过程。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定的附加条件
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合同的成立,可能还需具备有法定的附加条件。主要有要物合同与要式合同这两种情形。
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尚需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借用合同一般认为也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亦需以借用物的交付为条件。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合同,为使当事人在订立时较为慎重,订立后减少纠纷,又易于保存证据,我国有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分则中就有许多这样的规定,如第197条(借款合同)、第215条(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在其他法律中,还有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49条、第53条),船舶转让合同(《海商法》第9条),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2条),银行贷款合同(《商业银行法》第37条),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3条)等。
另外,特定的形式,也指鉴证、公证、登记、批准、审核等形式。某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具备这些形式中的其中之一,才能被视为成立。
2.约定的附加条件
合同成立的约定条件:合同成立还可以约定附加的条件,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说的“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就某一合同的订立做出约定;至于当事人径直订立书面合同的,当然并不需要另订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签订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而在其签订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不过是一个初步意向,并无真正拘束力。可见,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确认书实际上是承诺的最终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并非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案例:原告向法院诉称,其系孤老,体弱多病,丈夫去世后生活需要他人照顾,1999年起其同事的女儿被告照顾原告日常生活,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她。同年6月17日,原告将自己的一间房屋赠与被告,赠与书上同时写明“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被告也亦签署了受赠书,赠与书与受赠书均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因被告未照顾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问题:如何理解该赠与合同中的特别注明条款?
分析:首先,我们不能因为赠与书上注明“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而将双方当时订立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相对于本合同而言,指的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则是指为履行预约合同而在将来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的效力不同,预约合同的效力在于当事人应当订立本合同,但双方并未发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合同的效力就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双方在1999年6月17日订立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将来还要另外订立一个合同,所以,当时订立的就是本合同。
其次,赠与书中这一特别注明,也不能理解为“附条件的合同”,因为:第一,《合同法》第4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是有关合同生效或失效时所附条件的规定,而并非合同成立时所附条件的规定。第二,根据通说,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而该赠与合同中所附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条件,正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即使将此约定的条件解释为赠与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也是多此一举,毫无意义,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原告起诉到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该赠与合同,说明原告已经认可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为可撤销的合同肯定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最后,赠与书中这一特别注明,应当理解为附成立条件的合同,但并非附法定成立条件的合同,而是附约定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譬如,“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在实践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如交付定金、提供保证人)时合同成立;可以约定一方支付预付款时合同成立;可以约定经公证或见证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表明,合同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约定附加的成立条件,以表明其不受约束,并防止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此情形下,合同实际并不存在,更谈不上生效,所以,这时实际上存在的只是一个初步的协议,英美合同法中称之为“不完全协议”。
但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合同附成立条件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绝大多数合同法的教科书中对此也未加讨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对此有规定:“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订立。”该协会对此条文的解释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认为某一特定事项非常重要,如果双方不能满意地解决这一事项,他们将无意订立有约束力的合同。但是,这种意图必须非常明确地加以表达,简单地表达并不足以证明这种的意图的存在,所以,条文中使用了“坚持”一词。
合同附成立条件与附生效条件的主要区别在于:附成立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合同不成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成立条件,当事人可以有意使之不成就,而仅仅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后果;生效条件,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
在本案中,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的约定,从字面上看,这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一个成立条件,但不能将其理解为赠与合同中所附的成立条件,因为原告即赠与人并未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单独提出来加以特别强调,并且非常明确地表达其完全依自己将来的意愿是否履行赠与的意图。
退一步讲,即使将此约定理解为赠与人用来控制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的话,由于此条件与该赠与合同目的直接相悖,也将导致自相矛盾,从而使这一条件不产生影响。因为房屋赠与合同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以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赠与人一方面作出了愿意无偿给予受赠人房屋的意思表示,还将表达该意思的赠与合同提交公证,另一方面,却又以此作为赠与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这无异是说,愿意将房屋赠与,但是否履行赠与,还需以赠与人自己将来的意愿为准。因而,该约定不应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法院应以经公证过的赠与书和受赠书为标准,判定该合同成立生效。
⑷ 求工业采购合同范本(标准的合同范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间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款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理损砂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注:(**/**)为填空选择适用的内容,当事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填写。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 、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⑸ 一道秘书职业资格试题(多选题)“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有( )”
1、公民要写明姓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地,便于双方联络。
2、标的。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对象。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上称它为标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
a.物。指经济合同当事人能够实际支配、具有一定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物和人工制造的产品。
b.行为。行为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有意志的、产生权利义务的活动。如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服务等。
c.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成果,这是一种非物质的财富。可作为经济合同的智力成果,主要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和品名商标等。
3、数量。合同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质量。质量条款具体规定标的物的质量。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始终以质论价的原则。在衡量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时,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行业标准签订和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行业标准签订和履行;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签订和履行。为了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合同条款中还应规定产品的检验或检疫的方法。
5、包装。产品的包装标准应充分考虑产品的无力、化学性能与外形、体积、结构等因素,应注重选择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同时,还要考虑运输工具的特点、路程的远近、货物的重量、产品的外形、货物的价格等,尽量做到合理包装,以提高包装质量、节约运费,提高包装的规格化和标准化水平。此外,要考虑包装技术,注意包装材料轻量化。
6、权利和义务。严格地说,所有的经济合同条款,都是为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一方从另一方那里取得产品、劳务和智慧成果,就应该付给对方以相应的报酬。而另一方取得了报酬,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产品、劳务或智慧成果。这样才能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就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订立不平等条约。这是有违经济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的。
7、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取得产品、接受另一方的劳务和智力成果时,所应付出的代价。包括租金、利息和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也包括受益的一方为对方提供的劳务或智力成果而支付的报酬。
8、履行的原则、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中一旦写了如何履行,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是自提自运,则供货方不得代办托运;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是代办水运,则需方不得用转账支票、信用证或者商业汇票。如一方需要变更方式,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自然物应该是指土地范畴之类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⑹ 怎么起草协议书
一、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二)标的
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三)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四)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一。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质量验收有三种形式: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按抽样验收。按产品说明书验收的,说明书要真实、明确,包含所需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按样品验收的,要明确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和方式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五)价款或报酬
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要明确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间。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规定。履行地点前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名要写准确,避免重名或地名错误发生履行错误。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价款和报酬方式。对履行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条款内容不能太笼统,一条义务,就要对应一条违约责任。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较轻。法律法规对违约责任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承担责任方式和比例。法律法规中对违约责任比例幅度或限额有规定的,则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
(八)解决争议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专业性比较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较好、涉及商业秘密、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但注意,选择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选择诉讼,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三、合同其他条款
在一般条款之外,《合同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有具备条款的规定。要对应这些规定起草。另外,当事人也可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证条款等。但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合同起草人必须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做到合同条款全面、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才能保证起草的合同更准确、更全面、更公平合理,以更好地维护合同起草方的合法权益。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