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㈠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方面有区别吗
[起诉状内容]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3)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4)诉讼请求:开发商提起诉讼的:购房者未按约支付房价款的,请求判令购房者支付相应房价款及违约金;其他。购房者提起诉讼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开发商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其他。(5)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6)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7)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文末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时间。[立案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2)原告的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4)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5)违约行为证明材料。(6)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备注]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㈡ 济南历下杨洪涛与海尔绿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知道了。
济南历下的杨洪涛与海尔绿城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你最好再介绍一下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
㈢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当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
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消费者维权纠纷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因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如能证明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则,就属于合同法范畴。
㈤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5)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楼市信息
㈥ 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定金
可以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6)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书怎么写
你的抄问题没有介绍你是买受人还是开发商,也没有介绍一审的诉讼请求以及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审如何判决等。从提问的角度来看,姑且把你看成买受人,一审原告,请求违约金。如果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判决不当,你要提出上诉请求,在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如何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谁承担。除了上诉请求,就是上诉的事实及理由,结合一审判决的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等提出上诉理由,提出哪些错误或不当。如果一审中你举证不够,二审还要考虑举示新证据,对一些事实证明,对一审没有采信的事实补强证明力。
㈧ 二手房有贷款,买卖合同签了,定金交了,现在不想买了,定金能不能退
二手房有贷款,买卖合同已经签了,定金已经交了,现在你不想买了,那么属于你违约,基本定金是不能退的。
购房后退定金。
今天我们就说一说购房定金。相信大多数的购房者在买房路上都交过这笔钱,有的人比较幸运,有些人要把定金退回来,那么,购房交了定金能退吗?退定金的最好办法是什么?
购房交了定金能退吗?
到目前为止,买房交了定金能不能退,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1、《合同法》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退定金的最好办法是什么?
1、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比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2、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
3、买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要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上述文章便是有关于购房交了定金能退吗以及退定金的最好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探讨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购房定金交完了之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定金退还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麻烦,大家最好还是考虑好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