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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20-11-23 03:40:26

商标侵权的原因是

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一)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战争上有一个规律:最有效的防御就是进攻。这句话运用到企业商标管理上也很恰当。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二)“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文化特点之一,这种心理运用到商业活动领域,从积极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善如流,从消极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两种不正常心理趋向,一是“借光”意识,二是“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3、现有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和制度。商标、专利版权、药品名称、商号、域名等虽然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但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其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注册体系和制度对本范畴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由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必要的互补和及时的救济,注册主管部门之间在日常沟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时,这就为权利冲突埋下了隐患,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补和协调。
4、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侧重“部门法”,侧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侵权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5、相临区域的法律法规真空。虽然港、澳、台与大陆毗邻,而且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由于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受内地法律制约,一些侵权行为者利用国内执法机关无法对大陆以外地区尤其是香港等地公司进行处罚的特点,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其侵权行为,第一步是到香港等地注册用于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公司,这些公司名称的商号一般都是国外或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第二步是组织一些侵权参与者在内地各省市注册多家公司,第三步是香港公司与内地这些侵权参与公司签定授权委托加工或代理销售产品的协议。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一般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公司的商号,一旦这些侵权企业和侵权商品被查处,参与侵权企业就会利用签定的协议和委托书,将侵权责任转移到香港公司来承担。
6、商标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第一个问题是现有商标法律法规的不足。首先是归责原则不统一,按照民法理论,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现有《商标法》对生产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明知或应知”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行为是不仅仍然占多数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责令封存”调查手段,再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手段,即“责令停止销售”和“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很明显,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在不统一以及力度太弱的弊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需要,亟待完善和修改。据悉,立法部门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在即将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中,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将会有明显的变动。第二个问题是执法环境问题。现有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除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以说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一应俱全,法律保护机关既有行政执法部门,又有司法执法部门,仅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工商、质量监督及海关等部门。但是由于商标同质量管理、专利管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打私等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有效移送制度,确保整个社会执法体制顺畅。事实上,目前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还不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快速、灵活、全面的配合体制。
7、地方利益和群体利益。社会是在不断竞争中发展,社会利益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中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利益分配群体不断进行整合,既有从上而下的层级利益,也有方方面面的部门利益。于是产生了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保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保护本地方本部门不正当的和非法的利益。从70年代底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这种现象持续不减,如果说有所变化也只不过是由一个地区转移到了另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转移到了另一个部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各种非法行径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伞,是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和压制公平竞争的黑手。追根究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本质实际上就是利己主义,即片面追求个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忽视国家的、大局的和长远的利益。
8、消费者权利意识和商标意识。二十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大大提高了,但是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品牌意识提高了并不意味着商标意识和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也提高了。如果说品牌意识是初级阶段,那么商标意识和权利意识则是较高阶段。“知假买假”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支持消费者这种消费意识至少基于以下两点:其一是名牌效应和虚荣心理,一些消费者常有这种心态,名牌是展示给别人看的,谁会细究真假呢;其二是“假而不劣”,大家都知道,许多假冒侵权产品仅就其质量来说并不劣,假而不劣,虽假但有名气,价钱又便宜,何乐而不为;其三是常变常新的消费心态。现代社会,产品更新换代日新月异,一些消费者为满足其常变常新的心态,故对即使质劣但价格低廉的商品趋之若骛。
9、经济关系中履约不当。利用合同或者违背合同进行的商标侵权不胜枚举,此处罗列几种情形。情形之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然而在一些定牌加工活动中,有的承揽方未经委托人许可,将委托加工产品多余部分或者质量较差部分拿出去销售,甚至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擅自将委托加工的商品出售给第三人。情形之二:在定牌加工活动中,一些委托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为达到其盗用别人品牌的目的,往往通过一层或多层转手的方式,让承揽方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一旦某一环节被发现,就用上一层委托加工协议企图掩饰其违法行为;情形之三:许可使用产生的商标侵权。许可合同期满后,原被许可人继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被许可人扩大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范围或商品范围,或者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情形之四:转让产生的商标侵权。一种情况是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人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
中国品牌联盟

② 导致我国中国境内侵权造假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哪些

主要是打击力度不够,现在贫困悬殊很大,所以造成了市场混乱,有时候一些新闻媒体上也会启诱导作用,像一些造假成本底盈利高就会造成这种现象的出现。

③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您好,主要是出于侵权人节省金钱,以及是否侵权的意识不够,以及监管不力的原因。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④ 侵权行为为什么可以作为债的产生原因

债说白了就是一种给付义务,侵权人基于侵权行程产生赔偿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债产生的原因

⑤ 代工的侵权原因

上述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原因也十分复杂,除了侵权行为人主观原因外,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又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加工企业纯粹为了赚取少量的加工费,其主观愿望不希望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在承揽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格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仅凭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单及外贸单子,就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造成商标侵权。

⑥ 多种原因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某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某路段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路面渣土挖起,堆放于施工坑的四周,但未在来车方向放置标准警示牌,只是竖了根杆子。当天晚上,朱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送其朋友秦某回家。行至该路段处时,因车速过快,碰撞到该施工路段右侧堆放的路面渣土,驶入施工坑内,致使朱某、秦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之后秦某将朱某和该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和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但朱某和施工单位都推说责任在对方,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原因竞合,原因竞合是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在这则案例中,该路段在施工时,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其设置的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能认为已经尽了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朱某酒后驾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两种原因的偶然竞合导致了朱某、秦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损害后果。因而,朱某和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⑦ 试分析侵犯著作权的原因及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

原因:
侵犯著作权的原因。就个人来说, 侵犯著作权的原因, 主要是名利思想驱动。内有些人为了出名, 为了评职称容,为了捞稿费, 便不择手段抄袭他人的作品, 刹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殊不知, 他们这种侵权行为, 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旦败露, 就会落个名誉扫地, 为人不齿的下场。就媒体来说, 有更复杂的原因, 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己的市场效益, 即是一个重要原因。
重要性:
(一)为进一步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
(二)保护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
(三)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⑧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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