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与协议
Ⅰ 网络协议与服务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关系
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区抄别如下:
1、定义上的区别:
网络协议为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的集合。协议是规则,约定,而服务是功能,本领。
2、层次上的区别:
网络协议是由于网络节点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在制定协议时,通常把复杂成分分解成一些简单成分,然后再将它们复合起来。协议是通信双方对等层之间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关系。而服务则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层之间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关系。
3、水平与垂直的区别:
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上层使用所提供的服务。
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关系:
网络协议:为进行网络中的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
(1)语法:即数据与控制信息的结构或格式。
(2)语义:即需要发出何种控制信息,完成何种动作以及做出何种响应。
Ⅱ 协议和服务有何区别
网络抄协议:为进行网络中的数据袭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
(1)语法:即数据与控制信息的结构或格式。
(2)语义:即需要发出何种控制信息,完成何种动作以及做出何种响应。
(3)同步:即事件实现顺序的详细说明。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的集合。在协议的控制下,两个对等实体间的通信使得本层能够向上一层提供服务,而要实现本层协议,还需要使用下面一层提供服务。
协议和服务的概念的区分:
1、协议的实现保证了能够向上一层提供服务。本层的服务用户只能看见服务而无法看见下面的协议。下面的协议对上面的服务用户是透明的。
2、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上层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下层交换一些命令,这些命令在OSI中称为服务原语。
Ⅲ 协议与服务有何区别有何关系
楼主问的是计算机网络课程上协议和服务这两个名词吧?
从定义上说:协议是规则,约定,而服务是功能,本领。从层次上来说:协议是通信双方对等层之间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关系。而服务则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层之间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关系,而且是自下向上提供的。
至于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可以说 每一层的协议是通过下层对本层提供的服务来支持实现的。
Ⅳ 网络协议与服务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关系
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上的区别:
网络协议为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数据回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答约定的集合。协议是规则,约定,而服务是功能,本领。
2、层次上的区别:
网络协议是由于网络节点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在制定协议时,通常把复杂成分分解成一些简单成分,然后再将它们复合起来。协议是通信双方对等层之间才有的,是水平方向上的关系。而服务则是通信某一端上下层之间才有的,是垂直方向上的关系。
3、水平与垂直的区别:
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两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上层使用所提供的服务。
网络协议与服务的关系:
网络协议:为进行网络中的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
(1)语法:即数据与控制信息的结构或格式。
(2)语义:即需要发出何种控制信息,完成何种动作以及做出何种响应。
Ⅳ 协议,服务与接口的定义及关系
体系结构主要是OSI和TCP/IP协议,是一种网络语言,决定数据的格式和传输的一组规则或者一组惯例接口,主要是负责上层和下层之间的服务访问点服务,下层要为上层提供服务
Ⅵ 关于OSI参考模型中的服务与协议的关系
物理层:
我们知道,要传递信息就要利用一些物理媒体,如双纽线、同轴电缆等,但具体的物理媒体并不在OSI的7层之内,有人把物理媒体当作第0层,物理层的任务就是为它的上一层提供一个物理连接,以及它们的机械、电气、功能和过程特性。
数据链路层:
数据链路层负责在两个相邻结点间的线路上,无差错的传送以帧为单位的数据。每一帧包括一定数量的数据和一些必要的控制信息。和物理层相似,数据链路层要负责建立、维持和释放数据链路的连接。
(6)服务与协议扩展阅读:
OSI参考模型与TCP/IP参考模型的异同点:
1、OSI参考模型和TCP/IP参考模型都使用分层结构,但OSI使用的七层模型和TCP/IP是四层结构。
2、TCP/IP参考模型的网络接口层实际上没有真正的定义,但是是概念性描述。OSI参考模型不仅分为两层,而且每层的功能都非常详细。即使在数据链路层,也分离媒体访问子层以解决局域网中共享媒体的问题。
3、TCP/IP的网络互连层等同于OSI参考模型的网络层中的无连接网络服务。
4、OSI参考模型基本上类似于TCP/IP参考模型的传输层功能。它负责为用户提供真正的端到端通信服务,并且还从高层屏蔽底层网络的实现细节。
Ⅶ 网络协议与服务有何区别有何联系
首先,协议的实现保证了能够向上一层提供服务,使用本层服务的实体只能看见服务而无法看见下面的协议。下面的协议对上面的实体是透明的
其次,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对等实体之间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向上层通过层间接口提供的。另外,并非在一个层内完成的全部功能都称之为服务。只有那些能够被高一层实体看得见的功能才能被称之为“服务”
Ⅷ 服务期协议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服务期协议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约定由劳动者为用人专单位服属务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前提,否则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2,在服务期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3,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Ⅸ 协议,服务与接口的定义及关系是什么
1.协议
协议就是规则的集合。在网络中药做到有条不紊地交换数据,就必须遵循一些事先约定好的规则。这些规则明确规定了所交换的数据的格式以及相关的 同步问题。这些为进行网络中的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称为网络协议(Network Protocol),它是控制两个(或多个)对等实体进行通信的规则的集合,也就是水平的。网络协议也简称为协议。
协议由语法、语义和同步三部分组成。
2.接口
接口是统一结点内相邻两层间交换信息的连接点,是一个系统内部的规定。每一层只能为紧邻的层次之间定义接口,不能跨层定义接口。在典型的接口上, 同一结点相邻两层的实体通过服务访问点(Service Access Point,SAP)进行交互。服务是通过服务访问点SAP提供给上层使用的,第n层的SAP就是第n+1层可以访问第n层服务的地方。每个SAP都有一个能够标识它的地址。服务访问点SAP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接口(类似于邮政信箱),但和通常所说的两个设备之间的硬件接口是很不一样的。
3.服务
服务是指下层为紧向邻的上层提供的功能调用,也就是垂直的。对等实体在协议的控制下,使得本层能为上一层提供服务,但要实现本层协议还需要使用下一层所提供的服务。
一定要注意,协议和服务在概念上是不一样的 。首先,本层协议的实现才能保证向上一层提供服务。本层的服务用户只能看到服务而无法看见下面的协议,即下面的协议对上层的服务用户是透明的。其次,协议是“水平的”,即协议是控制对等实体之间通信的规则。但服务是“垂直的”,即服务是由下层通过层间接口向上层提供的。另外,并非在一层内完成的全部功能都称为服务,只有那些能够被高一层实体“看得见”的功能才称为服务。
可以这么讲。接口是 信息调用的出口 ,服务是 建立在 协议的基础上
Ⅹ 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10)服务与协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