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纠纷
㈠ 实际为挂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所谓“挂靠”,就是《建筑法》中所称的“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㈡ 挂靠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你好额,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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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这要看你说的具体是那种合同纠纷了,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工程发包 方之间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2、挂靠方与第三人间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 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
3、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 同违约纠纷;
4、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 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5、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 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
以上每种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建议你带上你的详细资料,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㈣ 有挂靠合同纠纷的律师朋友在吗
既然问挂靠,肯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了。准确的术语应该叫借用资质。此专种情况,实际施工属人还是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最多将工程发包人列为被告,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如果中间还有其他主体,可以列为第三人。同时,最关键的是要基于合同无效起诉,不能以有效合同起诉。利息不能主张,但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还要证明工程的竣工时间或交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的时间。总之还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和过程,建议找当地的律师,在这里问个大概是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审理的。
㈤ 如何处理“挂靠” 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中所谓“挂靠”即《建筑法》中所称的,“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中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所以,处理“挂靠” 施工合同纠纷,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
㈥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个体车辆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等。现行法律对于挂靠经营并未进行专门的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在部门规章中,例如,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 9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等。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
【相关法条】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略
《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略
㈦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㈧ 关于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你好,对于你的车辆,你是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的,因为原车主签的合同对于你是不生效的。对于你的损失可以在起诉时一并主张,要求挂靠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