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
① 合同目的的简介
合同法中多处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举。虽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规定。
②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其出发点又是什么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约束签约主体或(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同时也是有效保护守约方的切身利益。
③ 合同目的的特点
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
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对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 .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独立的合同条款,也可能是通过分析合同的具体条款而进行推定得出的。它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联系在于:
1、合同目的是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指导原则。
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当事人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任务就在于实现合同目的,目的指导行动,因此,订立其他合同条款应当以达到合同目的为指导原则。如购买一栋房子,如果目的在于居住,则其他合同条款须规定该房屋能够适于居住,从宜于居者健康的角度看要通风不能太潮湿、阴暗;如果是用于作仓库,则希望进出货物方便,防火、防盗性能好其房门宜大而坚固。不同的目的指导下,对于房屋的大小、位置、面积等的具体要求不同。
2、合同目的包含其他合同条款共同的目的。
当事人订立所有其他合同条款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合同目的。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必有其原因,而其最终原因就是合同目的。因此每一个具体条款是当事人未实现合同目的而确定的具体行动,该具体行动可能体现出合同目的的一个方面。各个具体条款体现的目的综合构成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含每一个合同具体条款所隐含的目的。这种包含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融合,是一种综合。由于合同目的包含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和具体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合同目的,所以,合同目的的范围包含并且不限于其他合同条款所反映出来的目的。
3、合同目的是其他合同条款的有益补充。
由于篇幅所限,其他合同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所欲达到的目标。合同目的通过高度的概括准确描述当事人的目的,可以起到其他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明确目的对于理解具体行动的深层内涵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可以阐明其他合同条款的深层含义,并且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4、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最终具有共同的目的。
尽管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存在本质上的联系,但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决定了他们无法相互代替。
首先,其表现形式不同。合同目的表现为抽象概括的描述,而其他合同条款表现为对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目的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而反映当事人目的的合同目的其表现形式必定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并且合同目的因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在作用范围和灵活性上优于其它具体条款,因此对于合同目的其恰当的表现形式是抽象概括的描述。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否则难于履行,所以,只能是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确定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等等。仅从抽象的目的无法推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只有订立具体条款才能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应具体。
其次,二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合同目的的作用在于确定根本违约的界限从而决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辅助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之处进行合理的补充和推断,对矛盾的条款进行决断。合同目的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是间接的、补充性的、决断性的。而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其规定具体明确,直接用来确定具体权利义务。
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合同目的处于合同总纲的地位,而其他合同条款是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合同当事人对于二者的地位可以约定,即约定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何者效力优先。当没有约定时,则只能依法而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这是合同目的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目的即合同的最终目的,其他条款只是为实现该目的所设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服从于最终目的。另外,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享受合同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对于合同存在重大的误解,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综上,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对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其他条款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合同目的的抽象性,其作用范围比其他合同条款更为宽广,从而可以起到弥补其他合同条款漏洞、缺陷的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应当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④ 合同解释原则的目的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释应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何谓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要解释合同,就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论。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释表示。而表示主义认为,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表示解释意思,从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示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用折中主义。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区分。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示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表示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⑤ 什么叫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合同目的条款,以前的三大合同法也没有对合同目的条款的规定。合同法中多处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举。虽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规定
⑥ 简述合同的作用
1、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2、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进行的工作。
3、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如何去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4、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合作终止协议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
(6)合同目的扩展阅读: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2、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⑦ 什么叫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比如说我们去买方,和卖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若此时该房屋在过户前已被查封或者已经售卖给其他人并过户了,则此时合同的目的(即买房)就不能实现。可以解释为签订合同想要达到的目的没法达到。
⑧ 合同目的具体指的是什么
合同目的就是双方签订合同是要干什么。比如:运输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把某物件从甲地运往乙地;建筑工程合同目的就是甲方要建房;造价咨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计算某工程的造价。应该不难懂啊?
⑨ 合同法的基本目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立法的目标是“稳定劳动关系”
在学术界,也有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景表示出了忧虑。
“有人认为华为‘裁员门’事件对劳动者来说只是阵痛,但是我认为华为‘裁员门’事件是个危险的信号,如果不改变立法思路,《劳动合同法》带给普通劳动者的就不仅是‘阵痛’了,很有可能是‘长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从华为事件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与预期事与愿违。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严出’政策,对企业的结束劳动关系的措施设置了重重‘关卡’,这令劳动关系僵化。企业必定采取更加严格的‘严进’政策应对。这就使得企业会尽量招有经验的员工,不但初次就业或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就业更困难,就是已经就业的普通劳动者上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限制。劳动者是分层的,对中上层劳动者可能是福音,对底层劳动者则可能恰恰相反,甚至是灾难。”董保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董保华认为,《劳动法》本身也是宽进严出的,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再度收紧。劳动力市场就如同一个蓄水池,本来其具有流动性,有进水阀和出水阀。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将出水阀门关闭了,只进不出就会使劳动力市场变成一潭死水。
“立法需要在劳动者、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过分向一方倾斜。我认为立法的平衡点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恰恰现在的立法思路不能保护最普通的劳动者。”董保华认为,正是由于平衡点倾斜,导致立法的失控,实际上使得中高层劳动者也得不到保护(比如华为事件),更别说保护底层劳动者了。这使得劳动关系从短期化变得更短期化,并没有实现立法者的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
董保华表示,劳动法是以“强资本、弱劳工”作为基本状态来进行研究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这样的一种常识,甚至进一步将这一命题演变为劳资对立,对劳动者缺乏更精细的分层研究,则会流于表面,一部原本应该雪中送炭的法律,变成了一部在《劳动法》基础上锦上添花的‘贵族法’、‘观赏法’。
“我们不能够用一种对立的、此消彼长的理念去起草法律,在当今社会只有共赢才是真赢。”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
面对各方对《劳动合同法》发出的种种质疑,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劳资双方同时都保护,这一点非常明确。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形式上平等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是弱势,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势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劳动合同法》一个基本的主旨就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当中,要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实施来保证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劳方的“宽进严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各国劳动立法都是这样,“进来的时候有个就业权的问题,解雇的时候有解雇限制,工人不能随意被解雇,这是基本的要求”。
常凯认为,中国短期劳动合同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的一个特点。劳动力低成本在劳动力资源充分的中国是一个优势,不能轻易放弃,但是劳动力成本低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需要认真思考。《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重大历史转型,也就是说,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光国内外不允许了,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了,所以如何建立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选择。
常凯认为,很多企业担心《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成本,认为是企业的枷锁,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负担的说法是很不公正的,因为我们原来的成本很低,没有达到适度的成本或者公平的成本,中国经济保持了20多年高速发展,低劳动成本几乎已经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另外,中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贸易和劳工标准必须挂钩;同时,低劳动成本的恶果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反倾销、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等,所以,这种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现状必须改变。”
常凯表示,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加重负担,但是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为成本不是压得越低越好,适度成本可能对于企业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常凯特意举了两个例子:麦当劳已经宣布9月份全面增加员工工资12%-56%,平均30%;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企业的发展将有新趋向,整个市场恐怕也面临着洗牌,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这个严峻的挑战企业应该注意把握。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有自己的劳动关系战略的构建,与此同时HR要提出具体的劳动关系战略下的新策略。这一方面,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都是薄弱点甚至空白点,这也是它们感到压力的原因之一。但这种压力,恰恰应该成为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契机。
⑩ 合同目的的条款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完善合同目的条款也是完善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应当着重于如下的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中设立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单独对合同目的进行规定。
合同目的在多种关键情况下成为一种权利是否存在的标准,因此,它应当获得相应的独立地位。并且合同目的作为独立条款明确,不至于在使用其作为判断标准时产生争议。如,当非违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目的是什么,然后才能谈的上是否实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目的条款规定,对方可以对其主张的合同目的提出质疑,而非违约方则附有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本来就有合同目的条款,就可以避免上述麻烦,减少争议。
2、合同目的条款尽可能具体化、特定化。
尽管一般而言,合同目的是抽象的,但这种抽象是相对于合同其他具体条款而言的。对于,合同目的本身而言,可以进行具体化、特定化。如,买房子,目的是居住。可以更明确居住年限、居住者是中年人还是儿童、老人等等。居住年限决定房屋的寿命应当超过居住年限,如有老人、儿童其对于老人、儿童是否具有不安全或者不宜居住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穷尽,但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则可以轻易实现。
3、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
同其他条款相比,合同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容易理解更容易表述清楚,所以其表达更容易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因此,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有助于保证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合同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矛盾时,可以依据合同目的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从而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