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益
① 遇到合同违约时应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息息相关,人们每天都不断的订立和履行着合同,也不断面临着合同违约的情况。虽然合同违约不是生活的常态,但应该懂得在发生合同违约时应该如何处理,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违约损失在确定合同相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减少甚至避免违约损失: 1、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于发生之时当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时,应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没有履行的部分作一个整体评估,在了解合同违约基本情况后,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对方沟通,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态度,要求对方及时回应并说明态度和合同履约计划。在和对方沟通接触时,最好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在事后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出现严重的合同违约时,可以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讼争做好准备。 2、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合同违约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第一,在发现对方违约行为时,可以果断地中断己方对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这些都是对方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二、主动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三、依法撤销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正式的合同解决方式。 1、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 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我国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公开进行。如果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仲裁庭也可决定不公开进行 。案件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会商决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也可委派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表当事人出庭。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一旦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合同违约纠纷,当事人就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1))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3)有正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② 公司要求签订合同补充条款,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和原有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要求签的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和原有劳动合同有冲突,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
③ 《劳动法合同》怎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
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
④ 如果合同只有单方面权益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你好,如果签合同方自愿接受单方面损益,则合同有法律效益。反之,单方面权益合同签字人,不知晓合同为单方面损益则可起诉无效。例如,到银行存款,被骗买了保险,可起诉无效。
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发现自己在合同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该怎么办
但不能以此而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当发现问题时。可以与对方协商,争得对方的同意之后,就后面尚未执行的部分进行修改,作为合同的附加补充。
⑥ 什么是双合同为什么会出现双合同双合同的情况下我们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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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合同,顾名抄思义,袭是指一套房子得签两份合同,一份是需要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也就是政府限价的那份合同。另一份是以装修名义补充收费的合同。
Why?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一方面,政府想采取“限价的方式”降低房子的网签价格,响应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的口号。但实际上房地产商建房成本越来越高,因为地价大多都接近于甚至高于政府限定的价格,市场上的房价早已高出政府限签的价格。所以开发商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也就会采取装修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双合同会给带来什么危害呢?
一方面是首付提高、还贷压力增大所带来的压力。
另一方面则是背后蕴含的法律风险。如果未来购房者需要退房,只能依据购房合同退房,装修合同能否全额退款将面临风险;另外,未来房屋出售,装修合同款项将被视为增值部分,则需承担更多的税费。
How
那在这种双合同盛行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购买双合同房屋的时候,我们会和开发商签订装修协议,而这份装修协议是有法律保障的。签装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留好收据或者发票。
⑦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与他人无关怎么表达
您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上严格要求自己就可以了。
⑧ 请问合同里面权益金指的是什么
你是指加盟合同吧。权益金是加盟商使用公司知识产权并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后期经营服务、管理所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主要是用于对加盟商的后续支持上,使加盟商在开业后得以更好的运营,让市场能够得到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真正达到“双盈”的目的。